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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案例(上)(7)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梦幻多媒体未举证证明其“使用行为”仅仅是“员工为了学习”所作的“内部使用”。其使用内容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联,成为其经营活动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而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使用;梦幻多媒体不仅未经上海东方网的许可和授权,擅自营利性地经营使用了上海东方网的网页页面样式和链接图标,而且不指明出处,又不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因此,梦幻多媒体的使用行为不仅违反“合理使用”的立法精神,而且影响上海东方网对其网页页面样式和链接图标的正常使用,及对其网站潜在商业市场的利用,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梦幻多媒体擅自从事互联网的新闻发布和转载,且为开拓广告业务,在其“广告招商”栏目中,编造不实之词,虚构其网站的资质,夸大其网站的功能和作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包括上海东方网在内的网络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联系其擅自使用上海东方网网页页面样式及链接图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梦幻多媒体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势必使普通网民进一步误认为两系争网站之间有某种联系,对上海东方网和网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东方网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仅“eastday”已构成其知名商品?煼?务?牭奶赜忻?称,并对此享有在先权利,也缺乏相应的依据,论证以其网站名称的一部分可足以排斥梦幻多媒体所注册的相关域名。故对上海东方网要求停止使用和注销上述域名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东方网在互联网上所经营的新闻登载和传输活动,合乎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梦幻多媒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海东方网的7个频道页面的系争样式,尤其是页头部分的系争样式以及链接图标,作为其网站相关页面的组成部分,与其进行同业竞争,造成两个网站服务内容的混淆,导致普通网民误认。而且梦幻多媒体在其网站上发布和转载新闻,在其“广告招商”和“致网友”信中发布违背客观事实、内容不实的信息,对其网站实施虚假宣传。上述行为构成综合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上海东方网的合法利益。据此,上海东方网请求法院判令梦幻多媒体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梦幻多媒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梦幻多媒体具体赔偿数额,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诉讼请求,梦幻多媒体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主观故意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认定;并且,梦幻多媒体应承担上海东方网因本案支出的合理的调查费用。此外,上海东方网诉讼请求中指控梦幻多媒体恶意注册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缺乏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上海东方网其他诉讼请求中超过适当范围的部分,亦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1年4月24日作出??2000?牷Χ?中知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一、梦幻多媒体停止使用上海东方网“eastday.com东方网”网站的系争页面样式、链接图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梦幻多媒体停止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梦幻多媒体在上海东方网的网站以及《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上海东方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梦幻多媒体赔偿上海东方网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五、驳回上海东方网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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