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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社会政策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在此,有必要指出,当时的部长理事会对欧共体(EC)在社会政策方面职责的看法是很保守的,其权力也很有限。欧共体没有直接干预各成员国社会事务的权力,其职责只是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因此,1974年“欧共体社会行动方案”的基础是政治而非立法。[3]

  第二阶段:重视与发展阶段(1985-1993)

  80年代中期,要求建立更具法律约束力的社会政策的呼声开始出现。1985年,法国的J.德勒斯成为欧共体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的主席。他认为:社会政策是完善统一市场自然的配置条件和解决困境的手段,“任何忽视欧共体社会层面又企图发展共同市场的努力都注定要失败”。但当时,社会政策的振兴仍然非常多地被结合进经济活动中来考虑,在这种背景下,1985年,欧共体委员会第一次对社会政策进行讨论。在这次讨论会上,社会政策被看成是加强经济内聚力的手段,应当被置于与经济、货币和产业政策相同的基础上加以发展。用功能主义的话来说,就是社会政策“是经济整合的功能性前提”。比较第一阶段,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认识已经基本扭转了签订罗马条约时认为的“社会发展是经济整合的产物”的观点。

  在这次讨论中,就业问题成为社会政策各项提案的核心,此外,还讨论了企业管理者与工人的对话、社会保护方面的合作与商讨等。但是德勒斯坚持认为,重要的是通过立法建立共同体的社会政策法规。这一思想首先被反映在1986年签订的“单一欧洲法案”(SEA),通过该法案,一些社会政策被列入共同体的法律框架中。因此,后来的一些专家、学者将该法案誉为欧盟社会政策发展中第一个里程碑。

  例如,其条款118a宣布:各成员国应当“特别注意推动工作环境的改善,以及工人的健康和安全”,这一条款后来影响了有关工作条件如保护怀孕妇女和工作时间方面欧盟指示的出台。该条款还第一次宣布了在有关工作环境、工人健康和安全方面作出决定时,应当采取有效多数投票的原则。

  条款118b强调了在欧共体层次上,企业管理者与工人开展社会对话的思想。这一思想在后来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附件“社会政策协议”中发展成“欧洲社会对话”的概念。法案的第五部分谈的都是经济和社会整合,条款130b指出,尤其要通过更紧密的对欧洲结构基金(包括欧洲社会基金、欧洲区域发展基金和欧洲农业指导和保护基金这三大基金)的协调来加强经济和社会的整合。

  在“单一欧洲法案”的基础上,1989年,12个成员国的首脑聚会法国的斯特拉斯堡,通过讨论,最后除了英国以外,11国一致签字通过了“欧共体劳动者基本社会权利宪章”(简称“社会权利宪章”),将其作为“单一欧洲法案”的社会侧面。宪章的前言明确宣告:“社会层面具有与经济层面同样的重要性,……因此,两者必须得到完全平衡的发展”。自此之后,阐发欧盟社会政策的指示、建议、声明和其他措施开始受到这个宪章的极大影响。

  但是,如同“欧洲委员会社会宪章”一样,这个宪章也没有法律效力,因而对签约国没有多少约束力。它只是采取了一种郑重声明的形式,而将决定权和贯彻落实程序留给了各成员国。由于这一原因,该宪章同时制定了贯彻“社会权利宪章”的行动方案的条文。在宪章的第28要点中,部长理事会请欧共体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有效地贯彻有关社会权利而采用法律手段来制定一些措施。由欧共体委员会负责的贯彻“社会权利宪章”的行动方案包括了几十个措施,欧共体委员会指出自己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最低规定的圆满基础,一方面需要避免竞争的扭曲;另一方面,加强经济和社会的整合与就业岗位的增长,后者是完善单一市场的首要关注点。”后来,委员会分别于1991、1992和1993年做了关于落实“社会权利宪章”的年度报告。

  总的来讲,80年代欧盟社会政策和行动计划的重点是促进男女之间在就业机会和工作待遇方面的平等、集体谈判和对话的制度。但是,欧盟主要关注的是有工作的人的社会权利,并不是关注所有公民的社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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