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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及其意义(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但我们同时也看到,从一种制度安排过渡到另一种制度安排,这一转变过程本身也需要成本。因此,如果某一新制度的转变费用过高(超过该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效益增殖)那么即使这种新制度安排很理想,也不会被采纳(不排除以后被采纳)。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循序渐进。相应地,法制建设也应逐步进行。否则欲速则不达,反而造成成本增加,资源浪费,经济分析法学为此提供了有效的成本——效益理论和分析方法。

    2、对我国立法活动的指导意义

    波斯纳指出:“法律制度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最好被理解和解释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的努力——也是本书②的主题”。[10](p.27)美国著名法理学家艾克曼在谈到关于法律的经济分析时也提出:“这种分析方法提供了一个分析结构,使我们能够对由于采用一个规则而不是另一个法律规则的结果所产生的效益的规模和分配,进行理智的评价。这种分析特别重要的是,因为它常常揭示出,法律规则的潜在影响可能与推动制定该规则的立法机关或法院的目标(至少在表面上)大不相同。所以只要不把经济学作为唯一的评价原则来误用,而是理智地运用它,就能使学生揭开修辞学的帷幕,抓住躲在法律问题背后的真正的价值问题。”[11]

    我国传统法理学忽视法律与经济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12]长期以来,法学家曾普遍地认为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包括成本理论、效益理论,对于说明和评价法律制度的意义不大;经济学家则认为,他们的重点是研究如何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至于何种分配是“最好的”、“公平的”,那是立法者,法学家所应研究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法律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经济生产,参与资源和财富分配的情况下,立法者不仅要考虑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而且还要考虑甚至必须首先考虑法律的“效益性”。换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法律要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也就是经济分析法学极力主张的,要将是否有利于资源的优化利用,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判断实存法律制度和确定法律未来发展的基本依据,即法律“立、废、改”的基本依据。

    制定的法律应能够引导和促使人们按照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创造出有效使用资源的行为刺激。由于存在信息上的障碍,同时个别主体(包括个人或团体)的资源使用行为并不总是理性的,因而立法必须把在经济实践中形成的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一般经验加以确认,并藉自身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使这些经验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普遍性规则,从而提高全社会资源使用和配置的优化程度。

    3、对我国司法的借鉴意义

    “对法律经济学而言,这一点表明,任何法律,只要涉及资源使用——而事实上恰恰如此——无不打上经济合理性的烙印,……判决时,你也正在对资源使用的各种可能进行明确或不明确的比较和选择。无疑,判决必须依最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这一原则进行”。[10](p.26)波斯纳指出:“法律的许多领域,尤其是(但并不仅限于)普通法领域中的财产权、侵权、犯罪、契约,都无不打上经济理性的烙印。虽然很少有在法官意见中明确引用经济学概念,法律裁决的真实理由往往被法官意见的特殊语词所掩盖而非阐明。事实上,法律教育主要就是要求人们学习如何透过语词的表面现象发现这些理由,……发现许多法律原则依赖于不可言喻的效率追求是不足为奇的。”[10](p.2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以法律手段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比重将不断上升,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数量及其复杂性将日益增加。法院的判决将日益显露出对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的影响。因此,实践要求司法人员不仅要学好法、用好法,而且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知识和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能力,从而正确地理解法律的精神,更准确地适用法律,提高办案的效率,促进社会财富的增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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