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中国传统社会是否存在自由这一问题的困难,还来自于一个更为基础的窘境。这就是现代学术尚无法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性质作出合理的、因而令人信服的一般规定(或者几种可供选择的规定)(注:无论封建社会、集权社会、专制社会、绝对主义社会这些原本用以规定西方及其毗邻文明的概念,对于中国传统社会都是不合适的。)。我在这里回避了这个综合性的理论问题。这一问题的悬而未决,自然会影响到此处讨论的理论意义,不过有关自由问题的分析,也可以因此成为解决中国传统社会性质这一综合性问题的一种具体路数。这里先让我们回到作为特权的自由这一问题上来,并且按照上述自由的三层意义来探讨和分析它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情况。
就自由第一层意义而言,这里的关键在于参与构成(或确认、诠释)社会规范以及相应制度的资籍。由于中国传统政治的议事和决策方式的独特性,以及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规范的稳定性,这样一种特权在通常的情况下是通过参与中央政府的议事而实现的(这里所谓的议事,当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从更为广阔的视角来看,自秦汉之后,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规范以及据此而形成或改进的基本结构的创制、解释和实施,主要掌握在士大夫这一阶层手中,因此这就是士大夫阶层的特权。倡议和实施变法和维新,当是士大夫此类特权的特例。此类作为特权的自由有其可靠的制度保障,这就是所谓文治政府、科举制度和庶民的平等(注:参见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五章。)。中国乡村自治中诸如确立和维持社会基层秩序这种权力,属于乡村的士绅和宗族的家长。士阶层的特殊地位和中国乡村的自治,为受过教育的精英分子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规范秩序、教化社会、左右舆论提供了相当广阔的自由空间。在先秦,各国最高议事的权力是属于贵族的特权。战国时期士阶层在各国政治领域的纵横捭阖,他们所享有的自由以及由此而发挥的作用和影响,乃是中国社会—历史之中仅见的现象。
上述作为特权的自由虽然为一定的阶层所具有,但是在士、农、工、商四民之中并无等级的差别。而四民原本就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这与欧洲封建社会贵族和自由民只占人口的少数恰成鲜明的对照。重要的一点是,这些作为自由的特权不是世袭的,而是通过科举产生的:“考试选官,本身是体现了公平竞争这一精神”(注: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5页。);而科举有一整套严格的制度,不是任何人可以随便改变的。
从自由的第二层意义即外在强制的阙如来看,中国传统社会曾经存在过的自由产生了至今依然影响不绝的思想。先秦诸子百家所享有的思想、良心和言论自由以及相应的政治活动的自由,在中国仍旧是空前绝后的盛况。此外,中国传统的伦理纲常对个人行为确实有严格的束缚,然而人们依然享有虽属特权却颇为普遍而平等的自由(比如人身的自由)(注: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此一社会规范的法律含义解释,可参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四章“阶级”相关内容。所体现的,除了士大夫的特权和尊严之外,也体现了人身自由的意义。)、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科举投考因而间接意义上的从政自由,其中有些自由在西方,是直到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巩固之后才完全达到的(注:哈耶克认为,18世纪和19世纪自由的基本状态大部分是指如下四项权利:“第一,‘赋予其以共同体中受保护的成员的法律地位’;第二,‘赋予其以免遭任意拘捕的豁免权’;第三,‘赋予其以按照自己的意欲做任何工作的权利’;第四,‘赋予其以按照自己的选择进行迁徙的权利’。”[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第15页。]一般而言,这些权利很早就存在于中国传统社会之中,但是维护它们的形式应当说与西方颇有不同之处。)。韦伯在其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研究著作里,从现代资本主义发展所需条件的角度,就中国传统社会所特有的自由作了一个总结:在中国几乎没有过奴隶,而存在着相对于西方而言远为广泛的宗教宽容、广泛的货物流通的自由、和平、迁徙自由、职业选择和生产方式的自由等等(注:参见Max Weber, Die Wirtschaftsethik der Weltreligionen-Konfuzianismus und Taoismus, Tübingen: J. C. B. Mohr ( Paul Siebeck) , 1991, p. 204、208.)。
- 上一篇:促使社会财富的“金碗”越盛越满
- 下一篇:迈向和谐社会的秩序路线图——从库兹涅茨曲线
- · 实体倾向合理性分析
- · 公权合法性的法律基础:法律主义
- · 论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实现
- · 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
- ·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
- · 经验的研究司法
- ·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
- · 中国法学的迷茫
- · 新 分 权(导言)
- · “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