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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与普遍资籍(6)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问题和困难也就接踵而来。作为普遍资籍的自由是每个人所享有的自由,这些兼容而可以共享的自由是如何确定的?就是说,哪些范围属于自由的畛域,而哪些又不属于自由的畛域,这是如何得到规定的?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自由不可能通过某种人为设计的宏观的秩序和计划而得到保证,相反这种计划、设计而成的宏观秩序将导致自由的丧失。然而,这个观点所面临的非难是:当自由不再是特权而成为普遍资籍时,那种兼容而可共享的自由无法通过个人之间的契约或谈判来得到合理而周全的规定,自由也无法因此而公平地遍及于每一个人,而必定要通过某种形式的共同协商来确定。于是,此种协商的形式及其可能性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卢梭认为,自由是人所共有的,并且是人性的首要法则。然而对他来说,困难并不在于这个主张,而在于证明这样的自由是能够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而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确立起来的:“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注: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3、51页。)卢梭通过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和公意等一系列理论构造,来保证为每个人所具有而又是大家共同同意的自由。最后,契约、公意和自由都落实到法律上面:人民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所以人民依然是自由的(注: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3、51页。)。卢梭的思想受到许多批评,甚至遭到否定。然而,就如罗尔斯依然沿循卢梭的思路,为一种政治的正义原则获得普遍同意而设计原初状态这一事例所表明的那样,这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这个难题表现为一个类似二律背反的困境:自由作为普遍的资籍需要普遍的同意,而一种规定所有人的平等、兼容而共享的自由的原则的普遍同意,无论以任何形式都是无法达到的。因此,就对所有人平等、兼容而共享的自由来说,始终就是由部分人决定的,或者由不同的人依不同的组合、在不同的时间和情况下决定的,所以作为普遍资籍的自由是由部分人确定的。作为普遍资籍的自由只能是由部分人来确定的,于是,这种作为普遍资籍的自由,既会因决定者的不同导致因人而异的结果,又会因这个事实本身与作为普遍资籍的自由的龃龉而自相矛盾,因此作为普遍资籍的自由必须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这个二律背反其实牵涉更为深刻的问题(比如罗尔斯提到的代际的关系),因而也就包含了更多的自由困境。

  我们看到的事实是,无论是作为普遍资籍的自由,或者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这个要求既在理论上也在实践上都面临巨大的、似乎不可克服的困难。它作为一种主张和理想不仅未被人们放弃,相反却成为现代世界的主流观念。在现代形形色色的政治哲学之中,情况也是如此。这一点提醒人们,可行的路数或许不在于直接追问作为普遍资籍的自由如何达成这个一般而确实抽象的问题,而在于如何规定自由?或者换言之,人们需要并且应当得到的,究竟是什么样的自由?

  韩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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