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法学是一门十分特殊的学问,它是以规范科学为主干的一个知识体系,它又兼有社会科学的内容,甚至有自然科学的内容(例如,法医学就属于医学,侦查学有许多物理学和化学的成分,法律逻辑则属于逻辑学)。这一跨学科的属性决定了法学方法的多元。规范科学的特性决定了它的主要方法是价值评价方法。法学还是介于科学和技术之间的一门学问,因此法学的方法除了科学意义上的方法以外,还有技术意义上的方法,而且法学方法可以说主要是指技术意义上的方法。因此,方法论在法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的中心内容之一。如果说近代法学的任务在于建构合理的规范,重塑法律的精神,其核心在于法律本体论和法律价值论的话,那么,现代法学的首要任务就在于这一价值的实现。因此,现代法学的核心就在于方法论。这从西方法学的方法论转向中可以得到确证。
作为技术的法律方法。
近年来国内法学界一部分学者开始关注法律方法问题,那么什么是法律方法呢?据讨论者解释,是指法律职业者共同体或法律人(lawyer)所特有的进行其职业活动的方法,包括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而广义上的法律职业者应包括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和从事法学研究与教育的教学科研人员。因此,广义上的法律方法应包括立法的方法(如法律移植的方法、法律的社会调查方法、法律的清理和编篡方法)、司法的方法(如法律推理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庭调查方法和法庭辩论方法)和从事法律研究与教育的方法,即法学方法。这显然超出了当前的讨论范围,因为这一讨论似乎集中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而这主要是司法的方法,即法官和律师们在适用法律时的方法。它属于狭义的法律方法问题。本文感兴趣的不是这些有关法律方法问题的范围,而是法律方法的性质和归属。也就是说它与法律是什么关系?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还是法律之外的问题?如果是法律的一个构成部分,那么它属于哪个部分?
经过初步思考,笔者得出的基本认识是,法律方法从表面上看或从分析法学的观点看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但从社会法学的观点看它是法律的运行问题,而且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得出这个没有宏大的理论作指导,是积沙成塔,理论不构筑在本土司法实践和历史、传统及文化的热土上,只能是痴人说梦。在这里,对法律的共同信仰是构筑法制大厦的粘合剂和灵魂。而法官理论层次和法律方法运用水平的提高必然增强其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郭仁孚。曼汉与康乐勒在意识形态研究上的突破与贡献[J].东昊政治学报,2002,(14)。
[2]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冯克利,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33。
[3]陈独秀。科学与人生观序[J].新青年,1923,(3)。
[4]转引自:陈妙芬。法学可能纯粹吗?[J].月旦法学杂志,2000,(5)。
[5]黄建辉。伦理学的法律实践[J].月旦法学杂志,1998,(38)。
[6]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2-23。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487-488。
[8][台]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6。
[9][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Z].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875。
[10]陈金钊。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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