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论戴震对宋明理学关于“意见之理”的批判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戴震(1724—1777年),字东原,安徽休宁人,是清代著名的汉学家和唯物主义思想家,皖派经学的创始人。其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重要贡献,是通过对宋明理学(尤其是程、朱宋学)的无情批判,阐明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宋儒强调“理”、“欲”对立,以为“不出于理则出于欲,不出于欲则出于理”,故而有所谓“存天理,灭人欲”的命题。戴震通过挖掘先秦儒家传统典籍尤其是《孟子》一书的思想含义,力图辨明程朱理学已远离传统儒学,其中杂揉了道、佛二教的许多异端思想成分,从而以恢复传统儒学的本来面目相号召,从儒学的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发掘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入手,在具体、系统阐发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基础上,对宋明理学关于“意见之理”进行了批判。

  一、欲、情与理的关系

  戴震以为,“声、色、臭、味之欲”,“喜、怒、哀、乐之情”都是与生俱来的,“有是身,故有声、色、臭、味之欲;有是身,故有喜、怒、哀、乐之情”。欲是用以“养生”的,情是用来“接物”的。只是“情”的内容是处在伦理关系之中的——人生而有“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伦”〔1〕。所以,养生与接物又被表述为:“欲者,有生则愿遂其生,而备其休嘉者也”,是在生命存在的前提下的人的自然本性:“情者,有亲疏、长幼、尊卑感,而发于自然者也”〔2〕,是人对伦常关系的情感反映。

  那么,“理”是什么?它与情、欲的关系怎样?戴震说:“理者,尽夫情欲之微而区以别焉,使顺而达,各如其分寸豪(毫)厘之谓也。”〔3〕也就是说:情欲的恰如其分的实现就是“理”。

  1、以“情”定“理”

  理必须用情来定义。戴震说:“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不存在“情不得而理得”的事情。“情之不爽失”,就是既不超过又非不及。这样,理又被定义为“无过情无不及情之谓理”〔4〕。“不过又不及”也叫做“平”或“无憾”,故“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5〕。

  做到“无憾”或“平”的基本方法是“反躬法”。凡是自己的行为作用于或影响到别人,反躬静思这件事:如果他人这样做,从而影响到我,我能接受得了么?凡自己指责他人时,反躬静思这件事:如果他人以此来指责我,是否全部都符合我的客观状况,我能否全部接受呢?反躬法所以能符合客观实际,就是因为“理”是客观的:“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同时,这个客观的“理”也是可以认识和把握的:“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洁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而一旦“情得其平,是为好恶之节,是为依乎天理”〔6〕。通过“情”之平衡,人们可以找到“天理”,并自觉遵循它。

  2、“理”存“欲”中

  理须以情来定义,情是处在五伦之中的,是对五伦的感受。说:“情之不爽失为理”,就等于说“理者存乎欲者也”〔7〕,即理存于欲中。这是因为“情之不爽失”本身,就是“欲”的实现的正当性:“有(欲)而节之,使无过情,无不及情,可谓之非天理乎!”可见,欲本身还不是理,通过情这一中介的衡量,被恰当节制的“欲”就是“理”。所以,理又可以用“欲”来定义:“天理者,节其欲而不穷人欲也。”〔8〕理存欲中,但又须节制人欲,才可得到天理。

  3、理是情、欲的合理状态

  戴震认为,宋儒“以理欲相对”,把理欲关系看成有“邪正之别”,从而在根本上否定了人欲的正当性。戴震否定了视“情欲自情欲,天理自天理”〔9〕的把情欲与天理绝对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传统观念,提出“理者存乎欲者”之中的观点,不仅把人欲与天理联系了起来,而且肯定了天理出于人欲的思想。在此基础上,戴震进一步申论了天理是情欲的合理状态的主张。

  关于欲。在戴震看来,理存欲中,既肯定了天理,就应该承认人欲的正当性。而人欲确有它存在的正当性,“灭人欲”的主张和“无欲”的提倡,都是偏颇的。但戴震并没有走向纵欲的极端。他以为,人欲的发展和实现程度,是有限度的。从最低限度的人欲满足而言,“欲,不患其不及”,即可以减少或降低这种最基本的人欲满足;从较高程度或最大限度的人欲的满足方面来看,则“欲,……而患其过”,就应当贬抑减损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