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意见之理”杀人甚于法
戴震以为,宋以来儒者们“冥心求理”,“故学成而民情不知”,但应事治民,“其绳以理严于商、韩之法”〔37〕。正因为他们“不知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忽略了这个最基本的“民情”,而他们的所谓理,“同于酷吏之所谓法”。为此,戴震疾呼:“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38〕!对理学的本质予以无情的揭露。
戴震进一步申论了他的“理杀人”甚于“法杀人”的道理。一则,“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39〕以理杀人,其理由可以冠冕堂皇,舆论上也不会有同情违理、非理者。再则,以理杀人,在偏颇的理面前,老百姓完全丧失了自我辩解的能力:理学家以理“责民也,民莫能辩”,而理学家倒“自以为理得”。这样,从“酷吏以法杀人”发展到“后儒以理杀人”,是一个渐渐地“舍法而论理”的过程,但人们的境遇却是每况愈下:“死矣,更无可救矣”〔40〕。
不过,戴震也曾指出:理学家及其后学者“以理祸民”、“以理杀人”并不是他们的主观恶意所致;也并不是“理”在祸民、杀人,而是他们对自己所坚持的“理”,“不自知为意见也”,“岂理祸斯民哉!”〔41〕越是如此,越说明在理论上正本清源的重要。
四、对戴震法律思想的总评价
戴震虽然以排除异学、恢复六经以来经学的本来面目相号召,但实际上建立起来的却是自己的严整、宏大的理论体系。在思想史上,任何一次传统思想的复归,都不是原有观念、体系的重复,而是一种新基础上的发展。
乾嘉学派一般被认为是没有思想和没有体系的。但至少在戴震这里却不是如此。以戴震最成熟的《孟子字义疏证》而言,他通过连续设置问答,对“宋儒言性、言理、言道、言才、言诚、言明、言权、言仁义礼智、言智仁勇”等背离六经、孔孟之处,一一进行了剖析、批判,从而以“字义”解释为形式,建构起了系统庞大的理论体系。这些问答,明确直率,层层递近,结构紧凑,包容了传统儒学的几乎所有基本概念和基本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戴震此作看成是儒学概念史或观念史的浓缩本。
戴震思想的主要贡献,就是在与程朱理学的斗争过程中,首先阐明了“理在事中”的唯物主义世界观,指出理学的“得于天而具於心”的“理”实际就是道家的“真宰”和佛教的“真空”、“神识”,在实践中只能是“一己之意见”;其次,论证了人性的根本是人的生物性,反对理学家把“天理”与“人欲”绝对对立起来,以为“欲者,血气之自然”,“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灭人欲”就等于“以理杀人”,倡“无欲”必然使“生生之道绝”;批判宋儒强调“理欲之辩,适成忍而残杀之具”,表示了对人民的极大同情。戴震的反理学斗争和对人民的同情,在当时具有很大进步意义。
注释:
〔1〕《孟子字义疏证》卷下“才”,《疏证》第40页。
〔2〕《答彭进士允初书》,《疏证》第160页。
〔3〕《答彭进士允初书》,《疏证》第160页。
〔4〕《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1~2页。
〔5〕《与某书》,《疏证》第174页。
〔6〕《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2页。
〔7〕〔8〕《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8、11页。
〔9〕《答彭进士允初书》,《疏证》第184页。
〔10〕《答彭进士允初书》,《疏证》第166~167页。
〔11〕《孟子字义疏证》卷下“才”,《疏证》第41页。
〔12〕《孟子字义疏证》卷中“天道”,《疏证》第21页。
〔13〕《孟子字义疏证》卷中“性”,《疏证》第37页。
〔14〕〔15〕《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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