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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新论(四)──调整论关于法律关系的(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2.马克思主义并不认为“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产生是以人与人关系产生为前提”

  “间接、直接论”者所说的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分析法律规定的具体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而是根据马克思的几句话,例如根据“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这句话[108],认定马克思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产生是以人与人关系产生为前提”,[109]即“人与人的关系是直接的,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只能通过人与人的关系进行,因而只能是间接的”。笔者认为,其实马克思没有这个意思。

  马克思在其他场合曾多次谈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且还认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以人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110],人 “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 [111].马克思甚至明确指出:“人同自然的关系直接地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地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112]全面分析和理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可知,马克思主义在研究自然史和人类社会发展史时,从本源上看,总是肯定人是大自然发展变化的产物,即先有自然后有人,这也是唯物主义与心主义的根本区别;从人类社会产生之后,总是肯定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是同时存在、相互依存的。所谓“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这段话,重点是讲“他们”即复数的人、而不是单个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强调“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而且在人们内部也发生人与人的关系,即强调只有在人与人形成人们时才有人们与自然界的关系,丝毫没有否定具体人与自然关系存在的意思,更不是否定“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这一观点。目前法律分析中所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单个)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们(复数人)与自然的关系,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甚至人类社会等与自然的关系,如果讲人们(复数人)与自然的关系,显然必须首先肯定(单个)人与(单个)人之间的关系,因为没有(单个)人与(单个)人之间的联系和关系,就没有人们(即复数人)。同理,“单棵树木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便不能形成森林;只有在树木与树木的联系和物与物的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人对森林的关系”;根据同样逻辑可以认为,“如果物与物不结合成环境,即如果没有物与物的关系,也没有人与环境(这里的环境是许多物的结合)的关系”。认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那段话“说明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的产生是以人与人关系产生为前提”,这种结论是错误的,常识告诉我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谁产生谁的关系”即“母子”关系,而是同时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世界上既没有不与别人发生关系的人,也没有不与自然发生关系的人。准确地说,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那段话说明的是“只有通过(单个)人与(单个)人的联系和关系,形成人们后,才有人们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而不是说“只有在(单个)人与(单个)人的关系产生后,才有(单个)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3.应该按照法学界对直接和间接的习惯用法理解直接和间接的含义

  对何谓直接调整、何谓间接调整,是法学界一个值得统一口径的问题,否则各按各的定义理解,将始终也不会统一认识。明确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含义、标准与区别,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已经在第一章对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进行了界定。根据法学界的传统看法或一般看法,判断法律调整是直接调整或间接调整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是法律实证方法,而不是哲学分析方法或主观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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