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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和特征(下)(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这里应注意,宪法上规定的权利从其可实现程度而论,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应予实现的”(enforceable)规定;另一类是“纲领性的”(programmatic)规定。两者的区别是:对前一类规定(如宪法规定成年公民享有选举权),政府应保证成年公民行使这种权利。与此不同,对后一类规定(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就业的权利)只是政纲式宣言,并不意味着政府一定能保证每个要求就业者都能获得就业岗位(特别是他希望的岗位),社会上就不再存在失业者。所以,对意大利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某些华丽辞句应加以识别。一般宪法都存在这两类权利的规定,意大利宪法更为明显。

  (三)政教关系

  一般宪法都有关于政教关系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由于意大利在历史上是天主教的发源地,天主教的中心梵蒂冈地处意大利首都罗马境内。“政教关系的纠纷仍折磨着意大利的政治。宪法参引了1929年意大利与梵蒂冈订立的拉特兰条约,使天主教会处于特权地位。该条约及实施立法承认梵蒂冈城是一个独立国家。”但“国家也对教会行使某些控制。”瑢

  意大利现行宪法实行的政治制度,包括分权与制衡。单一制、内阁制、议会两院制、宪法法院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制以及普选和公民投票等。基本上与其他同类西方国家的制度相类似。

  六、日 本

  1868年日本明治天皇(1868—1911年)颁布《王政复古诏书》,成立新中央政府,消灭幕府势力,实行“明治维新”的改革,1889年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建立以天皇为核心,具有浓厚军国主义色彩的君主专制政体,天皇总揽统治权,议会仅在立法上有协赞权,内阁和大臣仅对天皇负责。随着侵华战争的扩大,日本在全国建立了法西斯统治。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在占领军(美国)的控制下,日本进行民主改革,1946年制定,1947年5月3日实行的《日本国宪法》,规定主权属于国民;仍保留天皇制,认为它是日本国的象征。实行内阁制,仿照美国政制,不设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违宪审查权由最高法院执行。

  日本现行宪法由序言和十一章合计103条组成,各章标题是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补则。

  宪法序言中包括了一些实质性宣告:如主权属于国民,国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日本国民期望永久和平,在国际关系中,遵守政治道德法则,等等。

  (一)天皇制

  日本现行宪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关于天皇制的问题,在1889年的《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中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为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等等。二战结束后,天皇制的存废是一个最大争论问题。最后,在1946年制定的宪法中,改为:“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与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天皇只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无关于国政的权能”,等等。总之,由“君权神授”改为“君权民授”、“主权在君”改为“主权在民”、“君主专制”改为“君主立宪”。

  (二)放弃战争

  日本现行宪法另一个特征是“放弃战争”的规定。这一宪法序言中就声称:“日本国民期望永久和平”。在本文第二章中又以“放弃战争”为标题,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近年来,日本国内出现了对上述“放弃战争”宪法规定的不同态度,第一种是“明文改宪”;第种是以宪法解释代替明文改宪;第三种是反对改宪。有舆论认为上述改宪主张的目的是为海外参战扫除障碍。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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