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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新论(二)──调整论关于法律关系的(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第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理论中的“法律关系”概念是对法律规定、控制(简称规制)的各种关系的选择、概括和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概念中的关系并不等于法律、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关系。在法律关系理论产生、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有一种理论将法律关系定义为仅仅是主体人与主体人之间的关系或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将这种法律关系称为狭义的法律关系,将主张法律关系理论的学者称为狭义的法律关系学派;另一种理论认为法律关系既包括主体人与主体人之间的关系或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包括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或人与物的关系,本文将这种法律关系称为广义的法律关系,将主张广义的法律关系的学者称为广义的法律关系学派。

  在环境资源法律、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调整论主张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行为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既包括主体之间、客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人与人之关系或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主体与主体之间、客体与客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说,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法律关系。如果有些人硬要坚持认为,环境资源法中规定的主体人和客体自然(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不能成为环境资源法的法律关系,笔者不能不遗憾地指出,这种法律关系理论无法解释环境资源法的实践,因而是不适用于环境资源法的法律关系理论。

  2.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是指该法律关系构成各要素之间形成的各种关系

  现实法律中规定的法律要素即法定要素(如主体、客体、行为、权利和义务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法学家意志为转移的要素,法律关系学家对法律关系中的要素是学者的主观选择(如不同学者分别持法律关系四要素说、三要素说、二要素说等),由法定要素形成法定关系,由法律要素形成法律关系。调整体主张创造条件,逐步将法定要素与法律要素统一起来,逐步将法律关系与法定关系统一起来。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是指环境资源法定关系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中的要素是指环境资源法法定要素中的环境行为、人、自然(环境资源)、权利和义务,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资源法律要素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如果将法律关系比如为一张网,要素则是网中的节点和联线。在每一个具体的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中,都存在着主体、客体和行为这三种要素,由这三种要素形成的各种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环境资源)的关系便构成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讲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必须与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联系起来,要素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必备要件,没有要素也就不能形成关系,与法律关系无关的因素不能称为要素。所谓要素是指“当事因素”,即指“当事行为”及与其有直接、明确联系的现场因素,包括当事主体(人)和当事客体(环境资源等);在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时,不能将“非当事因素”即与“当事行为”无直接关系的、假想的、推测的或现场不存在的因素作为本法律关系的要素,也不能将另一种法律关系(如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要素作为本法律关系中的要素。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有的人将“非当事因素”引入法律关系要素之中,将由“非当事因素”所形成的关系视为法律关系,结果搞乱了法律关系。例如,在占有、利用土地案中,本来法律关系的要素是土地、土地所有人和占有、利用土地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之间的人与物关系。但是,在我国占主流地位的法律关系理论即物权法中的对人关系说,在分析上述占有、利用土地案中的法律关系时,根据物权具有排斥其他人干扰物权所有人的含义,引入“非当事因素”即与“占有利用自己土地行为”无直接关系的、假想的、推测的和现场不存在的因素,即不特定的其他人,最后得出结论:在占用土地案中的物权法律关系,是所有人享受其所有权的行为与其他人不得干扰该行为所产生的所有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如果按照这种逻辑,在分析债权关系时,也可以根据债权含有排斥其他人干扰债权人的含义,引入“非当事因素”即与债的给付活动无关的不特定其他人,最后得出结论:债权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享受其债权的行为与其他人不得干扰该行为所产生的债权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因此,引入“非当事因素”分析法律关系,其结果必然是突出次要关系,否定主要关系,最终混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这种将“非当事因素”视为要素,其实是用另一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来代原法律关系中的具体行为,在上述案例中是用侵权行为来代替“占用土地行为”和“债的给付行为”;由于相应于每一种权利行为,都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如某人破坏土地所有人利用其土地的行为,某人破坏债的给付的行为等),所以都可以用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来代替享受权利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从而得出任何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环境资源权关系)都是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糊涂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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