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文旨在提出周文中主要论点的错误和不当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作者的一些看法。目的在于同周教授进行商榷,在切磋的基础上达到对学术问题的深入探究。因而对文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展开深入分析论证,有必要奉告读者。
注释
①周永坤:《社会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中西法律的差异》,《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第109页。以下所有引用的“周文”均出处于该刊物,仅指出“周文页码”。
②周文,第109页。
③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到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初期,随着私有制的出现,社会有了阶级和阶级斗争,于是国家产生。本文不去专门论及国家的起源问题,而仅仅论述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辩证统一关系。
④《国语》卷一《周语上》。
⑤《柳河东集》,卷三。
⑥周文,第109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115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页。
⑨原始社会虽然没有国家而存在,是因为原始社会还是有氏族、部落社会组织的存在,因而原始社会才能有秩序。任何社会都离不开一定的管理形式和组织而存在,更何况阶级社会。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3页。
意思是说,资产阶级这时既反对国家直接干预经济,害怕国家权力太大,又需要和离不开国家权力来有力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当然这种保护的方式是国家的法制化。见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126页。
社会立法,狭义上指以保护处于经济劣势状况下的人们生活安全所制定的社会安全立法。广义上指以改善大众生活状况,促进社会福利所制定的有关法律。
参考文献:
参考朱景文著:《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580—581页。
马长山:《中国法治进路的根本面向与社会根基——对市民社会理论法治观质疑的简要回应》,《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第4—5页。
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716页。
参见刘旺洪:《国家与社会:法哲学研究范式的批判与重建》,引自徐显明、刘瀚主编:《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第33页
郭道晖:《社会权力与法治社会》,引自徐显明、刘瀚主编:《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第59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3页。
周文,第110页。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订武德律,历经十年,至贞观十一年完成贞观律。唐高宗李治于永徽初命长孙无忌、李勋、于志宁等人,编制《永徽律》,五百零二条,以及作出的解释:《唐律疏义》。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32页。
古罗马的平民会议(民众会议)虽然是古典的民主制,行使着立法权,但罗马当时的平民实质上主要是富裕平民,相对于贫穷的平民和大量的奴隶来讲,平民会议所代表的民意和社情也是有限的。英国早在13—14世纪就有了“国会”,而且享有立法权,但国会中的贵族院是由封建贵族把持,而平民院主要由地方骑士控制。
周文:“二、社会的工具与国家的工具”部分,第1、6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二条。
在这种状态的“任何人都不受他人或群体的权力和命令的支配。无政府主义的哲学基础乃是这样一种假定,即‘人的首要责任是自主,亦即拒绝统治’。在无政府状态占支配地位的地方,政府不能把强制性规定强加于该社会成员;人们的事务只应当用自愿协议的方法加以调整,而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用强权加以调整。”见(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2,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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