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族复仇,是凉山彝族习惯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如上文所述,彝族家支中的任何一户或个人受到其他家支的欺压或伤害,本家支的成员都有为受害成员复仇、械斗以及摊款赎回被俘者的义务。这种血族复仇的习惯,在凉山彝族社会影响很深。1956年民主改革前,血族复仇的事件经常发生,冤冤相报,数年不断。
同态复仇,在凉山彝族习惯法中也有反映。彝族人非常看重耳朵和鼻子,认为耳鼻乃人的尊严所系,被别人咬掉或割去耳鼻,是一种奇耻大辱。在斗殴中如果伤了对方的耳朵或鼻子,重者要以耳还耳,以鼻还鼻。轻者要打酒赔礼,并为被伤害者送鬼。如果不如此办,势必引起重大干系。
凉山彝区的家支大会,带有浓厚的原始民主色彩。每个家支组织遇重大事件,如本家支成员被他人杀害、娃子被劫夺、土地被侵占等,非个别头人所能解决的,要召集家支大会共同决定。全家支成员参加的重大会议称为“蒙格”,由家支中的著名头人主持,与会者都可发表意见。
氏族外婚,是原始氏族社会的一条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在凉山彝族习惯法中也有反映。在凉山彝族家支组织内部,严禁通婚。如有同一家支的男女发生性关系,依习惯法双方均应处死。
凉山彝族习惯法规定的绝业继承,其内容是黑彝死后无子嗣,其遗产(绝业)由同父母的兄弟平分继承,如无同父母兄弟,或同父母兄弟死绝,则归同祖父母的叔伯兄弟平分继承,如此由近及远,绝产由家支继承之。这种继承制度保留了死者财产转归同氏族人所有的古老氏族传统。
凉山彝族习惯法中保留的氏族制残余,对研究中国早期奴隶制法中的类似问题,无疑是有参考价值的。
(2)关于中国早期奴隶制法中的神判制度和肉刑问题。神判在各个民族早期法制历史上几乎都存在过,有多种表现方式,但中国早期奴隶制法中有关神判的材料保存下来的很少。除了古代“法”字本身含有神判意义外,在先秦文献中,只有《墨子·明鬼下》中有一条神判全过程的记载。文中记述齐庄公时有三年不决的疑案,最后采用神判法,以羊触不直者而结案。仅凭这样少的且带有浓厚传说色彩的历史记载,我们很难知道中国早期奴隶制时代神判的丰富内容。而在凉山彝族习惯法中有关神判的材料是很丰富的,完全可以用来作为研究中国早期奴隶制法中神判问题的参考。
凉山彝族习惯法中的神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棒铧。在嫌疑者手上垫上7根或9根小木棒(一般为单数),再垫上白纸或白布,将烧红的铁铧置于手上,走9步,烫伤者即为作案者。②嚼米。由毕摩(迷信职业者)挑一些生米,让嫌疑的双方在相同的时间内放入口中咀嚼,毕摩念咒语后令其吐出,米上带血者即为作案者。③抓蛋。将一个鸡蛋放入沸腾的水锅或油锅中,让嫌疑者用手去抓。如鸡蛋沉于锅底,抓者烫伤了手,就表示输了;如鸡蛋未沉于锅底,抓者没有烫伤手,就表示赢了。还有端烧红的石头等神判方式。这些神判方式主要用于头人难于判定的重大偷窃事件和其他疑难案件。实施神判时,诉讼双方要拿出同样的东西打赌,听候毕摩念咒作法,“神意”表达后,败诉方要拿出事先打赌的东西给胜诉方和毕摩。
神判反映了早期奴隶制法的落后性,是早期奴隶制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加深对神判问题的研究,对认识中国早期奴隶制法的特点是很有意义的。
毁伤肢体的肉刑,是奴隶社会的主要刑罚手段。凉山彝族习惯法在这方面也提供了大量材料。凉山彝族习惯法中的肉刑有砌寡(吊打致残)、席各衣(斩脚后跟)、落脚(斩右手)、落几他(斩手指)、羊马谷(挖眼)、落婆者(割耳)、大必咀(咬鼻)、那托(穿鼻)、羊马乌(针刺眼珠)、咀莫姐(灌辣椒面,对妇女施刑)等若干种。这些肉刑与古文献中所记载的中国早期奴隶制法中的肉刑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可供研究时参照比较之用,以便加深对奴隶制刑法特点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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