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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下)(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多次科学地论述了这两种法律传统问题。例如,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欧洲中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法便在一切国家里(法国是在16世纪)开始真正地发展起来了,除了英国以外,这种发展到处都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的。”(36)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讲到,就资产阶级私法而论,确认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形式是很不相同的,“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法权形式的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意,就像在英国与民族的全部发展相一致而发生的那样;但是人们也可以像在西欧大陆上那样,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作为基础。”(37)

  与欧洲大陆各国近代法律不同,英国的法律是独立于罗马法之外发展起来的。这里讲的英国法在一开始是指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在12、13世纪所逐步形成的封建习惯法,当时王室法官在各地参照古代日耳曼人的习惯进行审判,根据他们的判例逐步形成通行于全国的不成文法,因此,英国法又往往称为“普通法”或“判例法”。

  在英国,诺曼人征服后。就有了一个强大的集中的君主统治,它能以自己的王室法律取代旧的法律秩序,因而当西欧大陆在中世纪开展“采用罗马法”运动时,英国仍能保持自己的法律传统。但正如马克思、思格斯指出的,“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38)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征是资产阶级和贵族之间的妥协,结果,就像恩格斯所说的,“革命以前和革命以后的制度之间的继承关系、地主和资本家之间的妥协,表现在诉讼程序被继续应用和封建法律形式被虔诚地保存下来这方面”(39)。

  目前,属于英国法传统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以及其他曾是英国殖民地的各国和地区(个别国家或地区除外)。在资产阶级法学中,英国法传统又往往称为英美法系。

  与英国法并行发展的是以《查土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传统。《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拜占庭帝国时就对包括俄国在内的东欧地区,以至西亚、北非等地区发生影响(40)。但它对西欧大陆的影响更大。加上欧洲大陆各殖民国家(法、荷、西、葡)的对外扩张,罗马法的影响更扩大到全世界广大地区。在资产阶级法学中,罗马法传统又称为“大陆法”或“民法”传统(或法系)。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资产阶级私法在以罗马法为基础而确认个人间经济关系时,可以具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简单地通过审判的实践贬低这个法律”,即罗马法,“使它适合于这个社会的状况(普通法)”。他在这里所讲的形式就是指西欧大陆各国,特别是德国,在中世纪后期开展的所谓“采用罗马法”运动。当时在这些地区封建制占统治地位,但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已逐步成长和发展。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封建统治者就通过法院审判改造罗马法,使它与原先的封建习惯法结合起来,例如,1495年,德国皇帝麦克米伦一世设立了帝国法院。并宣告罗马法为“普通法”(gemeines recht),各诸侯也相继在自己领地中设立法院,“采用罗马法”的运动普及全国(41)。

  第二种形式是“依靠所谓开明的满口道德说教的法学家的帮助”把罗马法“改造为一种适应于这种社会状况的特殊法典,这个法典,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从法学观点看来也是不好的(普鲁士国家法)”。

  这里所讲的“普鲁土国家法”就是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u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18世纪后期,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1740年—1786年在位),推行所谓·开明专制“的改革,并开始制定全普鲁士的法典,在他死后8年,即1794年,终于由腓特烈·威廉二世(1786年~1797年在位)颁布了一部”普鲁士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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