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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第三,在逻辑上,中国法学是以古今中外一切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否则,它的结论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局限性或民族的偏狭性。但是,如同任何国家的法学都是以本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制建设为主要对象一样,我国的法学也是以研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法制建设和法律发展为主,回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各个分段遇到的法制建设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其立足点、重心和归宿必须是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这种研究对象和研究重心的差别决定了各国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不同,并使各国法学从内容到形式必然有自己的特色。实际上,与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学比较,我国法学的中国特色是非常明显的。

  第四,历史上的法律文化传统是每一代新人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价值标准、法律行为模式的起点。中国民族有悠久的历史,我们的祖先创造和积累了博大精深、影响深远的法律文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经过长期的沉积、遗传、传播,渗透到了我们民族的法律神经和血脉之中,构成了特有的民族法律文化。它既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我们这个民族对法律的态度、情感和期待,也在很大程度上以其超稳定的认知结构影响着当代中国的法学思维。在这种文化传统中从事法学研究,我们的法学不可能不具有、也不能不具有自己的民族品格或民族性。即使近代法律思想史上那些鼓吹“全盘西化”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也难以摆脱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他们的骨子里流淌着的还是中华血。

  第五,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学理论,只有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理论构架、基本观点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有自己的独创,才能在世界法学中独树一帜,占有一席之地,也才谈得上对世界法学有所贡献。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强调,面向世界、面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应当有自己的特色。如果我们的法学仍象以往那样仿效苏联的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照搬其他国家的理论、体系和发展模式,则中国的法学永远不能成为在世界法学中平等对话的主体。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提出“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命题和建构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任务,其目的还在于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传统法学”的束缚,推动中国法学的现代化。邓小平同志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初衷是提出一个与僵化的、没有出路的“社会主义”相对立的社会主义,根本的目的在于否定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促进全党全国人民思想大解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成过程的这一特点是极富启发意义的。今天我们提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怀有同样的目的论。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

  从7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以开辟社会主义建设新道路的巨大政治勇气和开拓马克思主义新境界的巨大理论勇气,对当代中国和世界的许多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思路,并在总结改革开放实践经验、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发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用一系列新的思想、观点,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全面的长期的指导作用。在法学界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的理论为根本指导,并要把它创造性地运用于法学领域的每个方面。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对法学的指导作用体现在两个层面,即方法论层面和理论基础层面。

  (一)方法论层面。这里的方法着重指思想方法和思想路线。在这个意义上,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就是要求:

  第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出发点和精髓。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所有基本观点和原则,都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在法学研究中,只有不断解放思想,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只求是,勇于探索,敢于冲破陈旧传统观念和主观偏见的束缚,改变因循守旧的精神状态,创造性地开展科学研究,才能使我们的法学理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当然,解放思想不是蛮干和胡来,更不是对既有的法学理论采取虚无主义,轻易否定,而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用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得出新结论。当前法学界解放思想的重点,仍然是破除那些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有的某些观点的教条主义理解;抛弃附加在马克思主义之上的错误观点;破除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上某些不科学的甚至完全扭曲的认识;排除姓“资”姓“社”、“马”与“非马”之类抽象争论的困扰;以此实现从“怕”字当头的精神状态到“敢”字当头的精神状态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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