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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与经济法的生成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内容提要」对近代传统民法体系局限性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民法调整的结果进行再度调整,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传统法律体系,局限性,经济法,产生,概念

  一、近代法律体系的思想渊源及其基本特征

  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济法产生于这个时代,有它的理论背景和特定的社会背景。这个特定的社会背景就是:受近代启蒙哲学和古典经济学深刻影响的近代法律体系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已经暴露出严重的局限性。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克服传统法律体系的局限,使法律与已经发展的社会经济和已经改变的社会道德观念重新吻合起来。因此,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的产生是对传统法哲学和经济学以及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石上的近代法律体系反思的结果。因此,要把握现代经济法的本质,我们必须对近代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近代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进行考察:

  (一)启蒙哲学、古典经济学与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

  一般认为,近代法律体系由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域构成。这一法律体系产生的思想基础是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哲学思想和自由主义的经济学理论。

  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期,一些思想家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哲学思想,例如他们认为,每一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自由是天赋的人权[1]. “人人是平等和独立的,因此,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所有权”。[2]在此前提下,“没有本人的同意, 最高权力不能从任何人那里取走财产的任何一部分”。[3]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没有全体人民的同意,它不可做任何有害于任何人的事情,每一个国民都有权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自由地追求财富和幸福。

  这些思想无疑是现代法学思想的哲学源泉,并且,它促成了以建立在人人绝对平等、以保护私权为中心的权利本位的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

  从经济理论上看,古典经济学家们在对商品经济内在规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认为自由经济是自然秩序在经济领域中的延伸,是最能实现人类福利的经济形态。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这一思想。他认为:“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以其劳动及资本,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在没有任何君主权力作用的情况下,必定会给人类的发展带来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带来的利益。斯密奠定的自由经济理论,成为资本主义世界普遍奉行的信条。

  崇尚个人自由的法哲学思想和自由放任的经济学理论,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律体系的两大理论支柱。同时,这两大理论支柱,也决定了近代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以及20世纪以后的一系列法律改革运动。

  (二)近代法律体系的特点

  建立在启蒙哲学和自由主义经济学基础之上的近代法律体系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基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将法律分为公法、 私法两大法域。其中,以调整私人关系,保护私权为目的的,为私法;规范国家行为限制公权力扩展的法律,为公法。

  (2)在公法领域,在建立现代民主政体的基础上, 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3)在私法领域,基于人人平等、同质的假设, 对民事主体进行高度的抽象,并在此基础上构筑权利义务体系。

  受启蒙哲学和自由主义经济学深刻影响的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4]其形成后, 对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其之所以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这种法律体系是随着当时的时代要求而产生的,它的产生和施行具有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当时的人类社会是一个充满着小商贩、小手工业者、小作坊和小农产主的典型的小商品生产社会。近代法律体系正是在这种社会模型的假设上设计的。然而,两个多世纪过去后,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立在这种社会模型上的近代法律体系已日益显露出其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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