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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早在1986年邓小平同志就曾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和积极性”,并强调:“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1]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方针”。他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必须“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而在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上,对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问题提到了相当高的战略目标。笔者认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是在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忽视法治实行人治造成的深刻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依法治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同国际社会交往的需要;是我国人民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提高的要求;是顺应民心符合民意的体现。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民主、文化及法制建设诸方面都为我国实现法治创造了一定的前题条件。本着“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及以史为鉴的原则,本文拟对西方不同历史时期法治理论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作一概述,以利于我国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古希腊罗马的法治理论及特点

  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方法和原则之一,在西方历史上,始终存在法治与人治原则的争论。早在古希腊时期,两位奴隶主阶级的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提出了不同的治国原则,前者坚持人治理论,而后者坚持法治原则。柏拉图主张的所谓人治,就是“贤人政治”。他认为,理想国必须由哲学家来统治才能治理好。因为在他看来,哲学家具有智慧,是最有学问、最有远见的人,是记忆力最强的人,也是胸襟最开阔的人和最爱真理的人。具备这样才能的人定能治理好国家和管理好社会。柏拉图写道:“敏于学习,强于记忆,勇敢、大度是哲学家的天赋。”[2]他认为:“应当正是让这种人而不是让别种人当城邦的统治者”[3].因此,柏拉图主张实行人治。而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人治观点,他总结了希腊各城邦不同政体下法律实施的情况,得出结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4]这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可以秉公。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他指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6]第二,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而多数人总比一个人治理国家要好,因为“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个人独办的酒席……又,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5]第三,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尤其是世袭的君主制更是如此。第四,实行法治是时代的要求,而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实属困难,而在共和制兴起的时代,即“在我们今日,谁都承认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7]作为治国原则,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8]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核心思想是强调法律的公允性、权威性、完备性以及普遍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马可·图利乌斯·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的行为要受到约束,国家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国家管理方面,要依法治国。他坚决反对人治,认为,要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应当实行法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内,在法律面前应一律平等。坚持法治是西塞罗一贯的立场,也是他法律思想中最有价值的一部分。法律是高于一切的权威的权威。国家政治权力的运作必须正当而合法,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依据,即使是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执政官也在法律的约束之下,他在《法律篇》一书中写道:“法律统治执政官,所以执政官统治人民,并且我们真正可以说,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9]可以认为,这是西塞罗对依法治国的绝妙说明。西塞罗把法治不仅作为他的理想,而且也是他的信仰。他在《法律篇》中勾划了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在这个理想法治社会中国家的一切权力都依照法律行事。《法律篇》在篇名、体裁甚至在内容安排上都竭力模仿柏拉图的《法律篇》一书。西塞罗着重探讨了自然法和市民法的关系。此外,他根据古罗马社会政治和风俗习惯又对宗教法、行政官法和民众集会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他对法治主义的探讨是他思想的精华之一,在某种意义上讲,其理论超过了古希腊的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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