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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五章(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宗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着人的社会行动、使之趋向于某种秩序:

  首先,宗教是一种社会整合的力量,他使得单独的个人团结为一个共同体。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一个部落、一个村社或一个城邦的人民往往共同尊奉着一个神灵,这种信仰以及相应的集体祭祀仪式维系着各该社区的同一性(identity)。

  其次,宗教为人类的共同生活提供了一套共享的知识体系,从而使个性迥异的个人遵循某种共同的生活方式。韦伯指出,生活在社会中个人总是要根据对他人行动的预期来调整自己的行动。如果一个社会缺乏一套共享的知识体系,每一个个人都各自根据自己对自然和社会的理解来行动,那么,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一团混乱。理解和预测他人的行动方式必须以存在这样一套知识为前提。而一个社区的宗教恰恰是这样一套知识体系。

  第三,宗教为人类社会安排了一种“差序格局”,为长幼尊卑的社会等级结构提供了一种“正当化理由”。在世界各大宗教中,都根据不同的教义论证了不同社会等级安排的合理性。

  第四,宗教为人们对现有社会秩序的不满提供了一个“合理”宣泄的出口。各种宗教指出了“现世”所固有的不完善状态,认为在这个世界上生存本身便意味着要忍受种种苦难。同时,它又为人们指出了“另一个”尽善尽美的世界,指出在现世的忍耐和道德修持可以换得某种出世的福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宗教称为“精神鸦片”。

  第五,宗教是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与其它重要规范处于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关系之中。一个社会的宗教反映着这个社会的人们如何看待世界和他人,代表着某种特定的生活方式。而这种“社会生活的结构”同样体现在该社会的其他规范(包括法律)之中。

  第二节 西方宗教的理性化

  在《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导言中,韦伯指出了西方文明所特有的理性化性质。这包括国家行政管理的理性组织、自由劳动的资本主义理性安排、法律的理性结构、受过理性训练的法律家阶层的存在以及一种理性的、“有条不紊的生活方式”的出现。[7]韦伯认为,西方社会不同领域中的理性化过程是相互关联、彼此影响的。因此,他试图通过研究西方宗教的理性化过程揭示出整个西方文明的独特性。

  韦伯认为:宗教的理性化是由两个相互关联的过程交织而成的:一方面是巫术因素在宗教中的逐渐消失,另一方面是由文明化的西方人“把世界理解成一个有意义的和谐宇宙并相应调整自己对世界的态度”的需求导致的信仰的不断系统化。[8]韦伯写到:

  要判断一个宗教所体现的理性化程度,可以运用两个在许多方面相互联系的尺度。其一是:这个宗教摆脱巫术的程度;其二是:这个宗教将上帝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而来的这个宗教本身与世界的伦理关系,有系统地地统一起来的程度。[9]

  通过比较世界各大宗教的内在教义和组织形式,韦伯认定只有西方宗教才具有实现理性化化的条件。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督教中的“上帝”具有这样几个特征:(1)。 他是一个具有人格的存在,而不是一种非人格化的力量或原则(道);(2)。 他并非永恒地存在于世间,而是超越于现世之外;(3)。 他从“无”中创造出世界,而不是利用世间已有的材料制造出新的物种或者通过生育繁殖“创造”出世界万物。这种超越性的人格上帝观具有双重含义:(1)。 世界的意义不是人所赋予的,因此也不是人所能改变的。基督教使人认识到自己的无知,从而对“规律”(law,用在人类社会中就是指法律)产生敬畏;(2)。 在基督教中,世界及其意义产生于人格化的上帝的“意志”,“规律”也来源于这种“意志”。但是,由于这种意志发自世人永远无法启及的上帝,所以人们无从得知其准确含义。正因为如此,天主教中的教会(一种世间组织)和基督新教中的《圣经》(一种文本)才能起到指引人们生活的作用,成为沟通人类与上帝的桥梁。这使得西方人具有尊重理性权威、而不是屈服于暴力的传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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