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关于法律解释问题
有学者立足于中国的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讨论了立法解释的意义和作用,肯定立法解释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提出我国的司法解释包括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的司法解释(文件)和法官(审判组织)在适用法律时所作的具体司法解释。各级地方法院不应该层层制定地方性的司法解释文件,以避免行政性管理对于审判权的侵蚀。最高司法机关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具有授权立法性质和统一司法适用的功能,其功能难以被判例所取代。[28]
有学者认为,由于法律解释元规则的缺位,法律解释学很难具有方法论的意义。疑难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来自于法律内部,对不同判决方案预测其社会效果并权衡其利弊得失是隐含于法律解释中的思维过程,正是这个隐含的思维过程决定了疑难案件应当如何判决、法律应当如何解释。[29]
有学者讨论了目的解释的方法及其意义。法律解释的目的方法是为了克服严格法治的机械性,它确实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文本与法律价值的紧张关系。但是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意义的固定性则可能在解释中受到威胁,因而,为了达到既维护严格法治,又使法律呈现灵活的价值选择,就必须有条件的应用目的解释方法。[30]
有学者关注了诠释法律的意义整合问题,诠释法律的整体性意义的原因可以从正义的目的性、法治的统一性、学理教化、社会动员、实践应用等方面来认识。诠释法律的整合是在多样性诠释结果中寻求共识性内容的活动,所运用的方法大致有:强制整合、自然淘汰、权威教化合对话沟通等。[31]
有学者探讨了法律判断的形成的模式。法律判断是应用法律的结果。法律应用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发现,且主要是法律发现。在法律适用中,事实与规范相适应,判断可以直接通过推论得出,这个可称为推论模式;而法律发现中,由于事实与规范不对称,在通过推论得出判断之前,先要对规范和事实进行等置,使事实一般化,将个案向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并在两者之间来回审视,螺旋式向上发展,这就是等置模式。相应地,法律判断形成模式包括推论模式和等置模式。等置模式能让判断者在徘徊、顾盼之中整合事实与规范,沟通着实然和应然。[32]
参考文献:
[1] 张恒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2] 吕世伦、蔡宝刚:《“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考——马克思的理论阐释》,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
[3] 徐亚文:《“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考》,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4] 刘国利、吴镝飞:《人文主义法学引论》,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P> [5] 葛洪义:《法理学基本问题的形成和演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6] 刘 星:《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知识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7] 张俊杰:《俄罗斯转型时期法学理论的根本转向》,载《法学家》2004年第3期。
[8] 郭 忠:《论法的保守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
[9] 王 申:《论法律与理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10] 夏 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11] 夏 勇:《民本与民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12] 王克金:《权利冲突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13] 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载《法学》2004年第9期。
[14] 林喆:《“行乞权”之争的法理误区》,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15] 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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