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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新视角、新境界——寄语新世纪的中国(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其次,应从制度透视背景。我在此强调制度性的研究,是想鼓励大家多一些“拿来主义”的劲头,因为学习和借鉴他人的长处是发展自我,强大自我的捷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西方法律制度都可以为我们所用。我们必须明确,任何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及社会背景条件。在异域文化土壤上生成的法律制度,有时可径直拿来为我所用,有时可加以改造为我所用,有时则可从中获取经验或借鉴,总之,有多种可能性。什么是正确判断径直拿来、加以改造和奉为借鉴的标准,这就是特定制度得以生成发展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不顾我们的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仅凭理论的判断就去移植一种制度,结果肯定是成问题的。在我看来,对某一制度进行研究只是比较法学的第一步,而对该制度生成背景或存在条件的研究是第二步,而且是较高层次的研究。拿来的目的是要用之于社会实践,不是作摆设或作鼓动,如果拿来了不能用,那么拿来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第三,应从西方扩展到全球。总结以往中国比较法学的研究方向,会发现人们的注意力大多集中在一些西方大国,如英美或德国、法国的法律制度。而对其他国家,特别是一些小国的法律制度,研究得很少。作为以研究外国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科学,比较法学当然要有其考察研究的重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国家可以忽视。事实上,比较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应有更广阔的视野,决定了它不应局限于对大国法律制度的考察研究。对那些大国以外国家,如欧盟国家,如澳大利亚、巴西、南非及中国周边的一些亚洲国家,如日本、泰国、朝鲜、韩国等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应该展开研究,并且逐步引向深入。这不仅是学科性质使然,而且还是社会时势发展的需要。因为在当今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全球范围内的国家交往势必会越来越普遍频繁,它不仅会发生在大国之间,而且还会发生在小国之间,发生在大国与小国之间。对此,比较法学者应该更为敏感,应该走在所有法学学科前面。如果说所有的科学都应该有广阔的视野和长远的目光,那么比较法学更是如此。

  第四,应从介绍到深入研究。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制为模式建立,又不断受到英美法系法制影响渗透的事实,决定了我们必然要不断深入认识西方法律制度。正因如此,翻译介绍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文献便成为法学领域,尤其是比较法学领域长期以来投入甚多的一项工作。可以说,我们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所以在新的世纪中,尝试以既有翻译介绍为基础对西方法律制度展开全面的深入研究,并将这种研究同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应是比较法学进一步发展的现实任务。近些年来,翻译的书不少,从翻译文献中引出的新概念也不少,但对此作相应的深入、具体和系统研究的并不多。所以,新概念满目,但却往往让读者不知其究竟。这一方面反映了学界的活跃和对新知识的需求和渴望,但另一方面,却也多少表明了学界的一种浮躁之风。

  第五,应从单纯理论到注重实际。如前所述,比较法学和法学其他领域不同,它是一门内涵广泛、视野广阔、着眼长远的学科。所以,它具有超乎一般法学领域的方法和境界。但是,比较法学断不能因此而脱离社会现实,成为只关心理论的元理论,只谈论理想的准清谈。比较法学同样必须脚踏实地,要了解社会现实需要,并为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拿出科学的方案和建议。仅仅用拿来的理论去批评现实是容易的,但这只是比较法学工作的一小部分,更重要的是能从现实中得出新的理论,并用这种生成于现实的理论去指引和改变现实。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变化发展,随着国际社会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日益加强,我国法律制度必然要有相应的创建与发展,以解决社会现实提出的法律问题。对此,比较法学者应一如既往地承担历史和社会责任。总而言之,比较法学既要谈理论、提问题、作批评,也要重实际、提方案、最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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