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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治经验及其启示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西方法治国家的典型代表。本文作者利用赴美考察的机会进行了司法专题调研,形成的总体感觉是:美国市场经济的成功,尽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却是一个起基础作用的因素。正是由于个体自由和公共秩序这两个对立面被法律制度较好地协调起来,其他因素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有水平和实际状况,作者认为,美国的法治经验中有许多可供借鉴之处,其中,它在处理法律的权威性与经济发展需要的关系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这两大关系上的经验尤其值得我们借鉴。

  在法律与需要之间

  在美考察期间,一位我国驻美人员曾提及这样一个案例:美国伊利诺州的法律禁止赌博,立法原文是禁止在伊州的Land(土地、领土)上赌博。按立法的文义,Land显然指领土。后来认为绝对禁赌不利于经济发展,法院就把它解释为陆地。故在船上可开赌场,离岸开赌。再后来靠岸开赌。再后来在湖上盖房子开赌。再后来在房子下放一汪水,建一个大水池就可开赌场。在西方国家,类似这种离开法律的字面意思去解释和执行法律的事例相当之多,不胜枚举。他介绍这个案例意在说明美国的法律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么严格,这种做法很不严肃,有点可笑。如果仅就对待赌博的态度本身来看,可能是这样。但是,在这里我们关心的不是该如何对待赌博,而是该如何处理法律与社会需要(以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例)的关系。经过冷静的理性审视,就会看到美国伊州这种近乎可笑的做法之后隐藏着一个法治社会中普遍性的根本问题以及处理这一问题的一种独特的求解方式。

  这一普遍性的根本问题是:当治理社会的一般规则被适用于众多具体事项时,必然会产生一些不能令人满意的结果,此时该如何解决规则的既定性与具体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通俗一点说就是,那些已经公布于全社会的正式规则真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吗?如果由此产生的结果和你的、我的、甚至多数人的期望并不一致,怎么办?法律文本是简要的和静止的,而社会生活却是无比复杂且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再富于智慧的立法者也不可能制定出可以预见一切并完全合理地解决一切矛盾的法典。同时,法律总要由具体的人来执行,而每个人又都有理性,他们的个人理性使他们具有独立判断的能力,换言之,这种理性能力就是在决策时追求决策效益最大化的能力。于是,就必然会产生这样的问题:那些在具体的时间和地点,面对具体事项作出决策的官员和私人,他们根据自己的个人理性来判断,可能发现在自己这个特定的时空点上,法律所指示的行为方向并不是最合理的,相反,按照个人理性的指引去行动才会有更大的效益。

  遇到这一类问题,美国社会是按照以下思维方式来作出判断和取舍的:

  其一,法律是最高权威,处理这一问题的基调就是依法行事,就是要求每一个官方或私人决策者在作出决定时,都要把是否合法放在第一位来考虑。即使是政府想为社会办好事、办事实,也必须以行动方案的合法性为前提,否则,就等于承认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如此一来,法治原则就会被彻底摧毁,因为掌权者可以为自己的任何决策找到一个“良好”的理由,一旦允许在某些事项上权力可以摆脱法律的约束,按照权力的自我扩张本性,就会逐渐演变成权力在一切领域内都摆脱法律的制约。

  其二,承认法治的局限,并理性地接受法治的代价。实行法治,并不能毫无遗漏地在每一个事项上把每一个人的合理要求都全部接纳进来。法律是社会合作的产物,也是社会合作的基础。既然是社会合作,就意味着彼此的妥协、让步和牺牲,因此,法律体现的是最大限度地使每个主体的合理要求得以共存的社会条件,而不是一种浪漫理想主义的承诺,它没有也不能保证让任何主体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项上的任何合理的要求都皆大欢喜地得到满足。这种美妙的事情在哪一个现实社会都是实现不了的,除非到乌托邦中去。尽管在某些个案上,法律所指示的行为方向可能会妨碍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但从实现社会总体效益最大化来考虑,法治是惟一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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