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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契约论与法治国家(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但是我国社会中还存留着各种形式的身份关系,在人们意识中,身份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我国现代化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就是要以契约取代身份。

  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开始重视并强调法的契约论学说。因为在学界占主流的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或国家意志论不能为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提供符合逻辑的理论说明,法理学界必须抛弃传统的统治阶级意志论,虽然该观点在强调阶级分野和对立的情况下具有十分重要的功利作用,但在当代中国已经无法作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区分。继续坚持该观点,不仅不利于公民形成尊重、信仰国家法律的态度和理念,也不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成严格守法的意识,与当代中国现实和法制建设的理念直接冲突。法的国家意志论则与统治阶级意志论大同小异,并没有本质性区别。与此相反,法的契约论认为,法律不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或者说法律不只是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创制法律,实质上却来源于社会成员们的协议或同意,这就有利于社会大众认同并遵守法律,理解法律为什么至高无上。只有用法的契约论才能回答下述问题:法律如何才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科学性?国家权力应处于什么样的结构状态才能保证法律被忠实地执行?为什么对于公民来说“法不禁止就是允许”的?为什么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法未授权就是禁止”的?法的契约论因其以个人为原点、以理性为依据、以协议为形式对以“法律的应被服从性”为主线的有关现实社会法律实践所提出的诸多问题能作出有连贯逻辑的合理阐释,它有资格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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