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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反贫困战略的法学分析(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对贫困者增加医疗支出使贫困者获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在农村扶贫中显得特别重要。因为与城市不同, 我国农村中的医疗保障制度普遍没有建立起来, 对贫困者而言, 疾病的医治是没有保障的, 贫困者对其疾病在很大程度上持一种听天由命的心态, 就医能力弱, 就医机会少, 一些常见疾病因为疏于医治而发展成为慢性病, 影响其一生的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 从而影响其自我脱贫的能力。据卫生部组织的国家卫生服务调查, 1998 年农村大约有36 %的患病者由于经济困难而没有就诊, 有61 %的住院病人因经济困难而提前出院。有近22 %的贫困户正是由于家庭成员患病或者受伤才陷入贫困。有关两周患病休工率的统计显示, 在农村, 每1000 人因病工的工日1993 年为250 多天, 而1998 年为350 天。⑦ 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受制于各种因素, 我国在农村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需要时日, 所以政府在医疗性扶贫过程中, 应该考虑建立贫困者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 使其有一个健康或基本健康的体魄。总之, 关于政府在开发性扶贫过程中, 要重点考虑如何使低收入的接受者具备最基本的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法律在这方面的设计应该优先考虑这个问题。

  四、分配正义与反贫困

  农村贫困与分配不公有很大的关连性, 这种分配不公有全局性的分配不公, 也有农村局部范围内的分配不公, 更有农民共同体内的分配不公, 对于这些分配不公也需要通过制度性的建设才能加以克服。

  在反贫困过程中, 应该重视对在沿海发达地区工作的民工的分配问题。由于发达地区的民工主要来自西部贫困地区, 并且数量很大, 所以解决好针对民工的分配问题是一个很有力的反贫困举措。就目前来说,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第一,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沿海发达地区, 这种制度最大受益者是民工。通过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护民工的利益。我国《劳动法》第48 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的设置使作为弱者的劳动者在讨价还价能力很弱的情形之下, 也能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这种制度通过给用工单位设置义务的方式保障了劳动者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这种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 用工单位不得违反, 劳资双方也不得通过协商以降低标准。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是一种最典型的保护弱者的制度。它虽然不能彻底实现按贡献获取报酬的原则, 但它毕竟使弱者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并且这种保障是最为直接的。第二, 针对民工的收费问题。目前我国各地对于民工的收费制度太多、太杂、太乱, 导致民工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过度收费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劫贫济富制度, 应该进行改革。⑧ 据估计每年全国民工所交的各种费用远远不止600 亿。沿海地区政府如果对外来民工少收甚至不收这每年超过600 亿元的费用, 则是对反贫困的最大贡献。

  在农村, 进行税费改革, 用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分配行为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反贫困的举措。农村费改税可以使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分配方式和限度法定化, 即政府以税的形式和方式向农民征缴一定限度的资源, 取消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 这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 促进农民脱贫。目前正在国内一些地方试点的农村费改税的内容主要包括取消一系列不合理的收费和集资, 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同时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政策, 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等。这种税费改革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尤其在西部贫困地区全面展开, 以普遍地降低农民负担, 至于因这种改革而导致地方政府经费紧张等问题则可以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以及上级政府的支持等多种方式解决。在改革过程中, 对这一问题必须予以重视, 否则, 费改税的成果将逐渐被侵蚀。

  五、贫困者的权利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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