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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研究现状(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三、操作处理及理由

  引证研究首先的问题就是研究谁的被引数?我第一步是列出一份我认为近年来比较知名的、活着的并且学术上依然活跃(即使有些已经退休)的学者初选名单。这首先是凭自己的印象,但为了减少自己的必定有的偏见,我还询问了其他一些学者或学生,向他们了解各自专业领域内的或他们认为知名学者的名字。基于这样一个名单,我检索了这些学者的被引数据资料。

  由于个人的记忆和印象有限,以这种方法获得的候选名单肯定是不完整的,甚至可能会有重要的遗漏。特别是一些处于边际状态的学者,有可能没有进入我或我寻求帮助者的视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的做法是第一步,尽量列出一个较大的初选者名单,然后在网上查询他们的相关引证资料,加以排序,这样就可能排除一些边际选择的错误。事实上,我总共列出了100多位知名学者作为候选人,最后依据搜寻的数据汇总得出了将在下一节分析的总共四十一人的资料。这样的做法仍然难免有或大或小的失误,但是我们必须清楚,任何人都无法将所有的中国国内的法学学者都列入大名单。因为这首先就会有一个如何界定法学学者的问题,而且这个界定必定是在某种程度上是专断的-我以主要在法学期刊上就狭义的法律问题发表论文作为标准。其次,我还必须考虑精细的成本收益问题。任何精细都是相对于需要和可能性而言的。最后即使有较重大的失误,我也只希望读者能够指出,在可能的时候做出改正。

  就引证数字而言,资料库可以提供每一个名字的作者的全部引证数字,也可以提供该名字作者的著作(包括专著、译著和教科书)被引数(资料图显示为“图书”)、文集(资料库中显示为“汇编”,包括个人文集和被纳入文集、论丛的个人论文)被引数以及期刊论文被引数。经过考虑,我选择了三项指标,总引证数、著作引证数和期刊论文引证数。其中著作在资料库中的索引项为“图书”和“汇编”,前者包括了专著、教科书、译著,后者包括了汇编的文集。鉴于法学研究的特点,我的检索发现,著作的被引数大致相当于总引证数减去期刊论文引证数。

  将图书同汇编两项合并为著作是有一些理由的。首先,我在查询数据时发现当初数据输入者的“图书”和“汇编”分类就不严格的,不时会有交错。例如当引者引证的是我的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时,这就被分类为“图书”引证,但是当引者引证是该文集中某篇文章时则被分类为“汇编”引证。其他一些学者的著作也同样有这种情况。其次,这种引证的分类也是有问题的,一本由众多作者每人一篇论文汇编的文集很难与一本由多个作者撰写一位作者主编的教科书或“专著”之间区分开来。因此,第三,这种合并一般说来并不影响本文数据的质量。第四,一个更为个人但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是,在汇编类的引证中,我的引证数第一,因此即使为了避嫌,保证本研究的公正,这样处理也是必须的。

  但我并不为了避嫌而避嫌,不会为了避嫌而扭曲了资料。否则,就同样不是以学术为重,而是沽名钓誉。事实上,我坚持将期刊论文被引单独作一类,尽管我也同样排名靠前,并且由于近年来,我受到的学术批评较多,因此,可能有部分引证是否定性的或批评性的。理由首先是期刊论文和著作的发表机制毕竟有所不同。尽管中国目前的法学期刊发表的论文基本上都还不是同行评审的结果,但毕竟是由编辑从大量已完成的来稿中选择刊登的,因此或多或少还有一点市场筛选的产品质量控制机制在起作用。编辑有可能选错,也有可能有各种人情因素,甚至有极少数约稿,但是就总体而言,期刊论文的发表要比教科书、专著、译著、文集或论丛之类的著作出版略微严格一些。相比之下,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在中国目前一般说来有不少都是“指腹未婚”的期货,尤其是对那些已经名声在外的学者,因此其产品更多是“信誉商品”;教科书则更是这种情况;有些文集或论文汇编则更可能是自费出版甚或是补贴出版的。在这个意义上,期刊论文更像是“检验品”,尽管也常常有“信誉”的因素涉入。因此至少在我看来,期刊论文可能质量更高一些,特别是一些核心期刊的发表竞争更为激烈。这一点,国外也是如此。当然这不是说,每一篇期刊论文都比每一本著作或文集中的论文更有分量,更有影响;我这里只是按数学上的大数定理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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