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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探讨(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认为,民诉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责任的适用条件是:1?北恢葱腥宋窗瓷?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2?鄙?效法律文书未按民诉法第232条规定确定迟延履行责任。

  二、关于迟延履行债务的确定问题

  迟延履行债务的确定分歧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迟延履行债务是指什么﹖二是部分还款时迟延履行债务如何计算﹖(一)迟延履行债务在认识和实务中的分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诉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是指“本金”,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不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民诉法第232条规定的“债务”,“指的是判决确认的义务人应向权利人支付的金钱数额的整体”,即包括“本金”和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由于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理解不一,导致迟延履行责任的不同。例三:

  甲欠乙10万元,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清全部欠款及利息?熇?息自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牎<鬃耘芯錾?效后2年未履行义务。

  按第一种观点,甲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是10万元。按第二种观点,甲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是10万元加上判决确定的利息。

  由于民诉法第232条的规定比较原则,产生不同的理解是很正常的,关键是哪种理解更接近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首先,从逻辑上分析,民诉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内涵外延应是:“债务”为中心词,“迟延履行期间”是限制词。债务并非等同于欠款,而是指“在债的法律关系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具有的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显然,第232条规定的债务与法条前部分的“给付金钱的义务”是一致的。这一“给付金钱的义务”是迟延履行期间存在的。在执行中,给付金钱的义务与执行标的额的外延相同。当法律文书确定利息时,执行标的额自然包含利息在内。由是,迟延履行的债务应包含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其次,从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的区别看,迟延履行责任并不构成计算复利。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看作是判决确认的义务人应向权利人支付的金钱数额的整体,也即把利息也计入“债务”中,表面上看是复利计算,实则不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虽以利息的形式出现,但其实是迟延履行责任。之所以以利息的形式出现,是为了执行的一致性和计算标准的统一性。

  (二)部分还款时迟延履行债务如何确定的分歧。在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后,义务人部分履行了义务,应该如何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也是实务中分歧较多的问题,主要观点有:1?北鞠⒎掷胨担?主张把本金即原债务与利息分离开来对待,义务人履行部分义务时,按原债务和利息的比例,部分还本,部分减息,利息不作为迟延履行债务对待。2?毕燃鹾蠹铀担?主张在义务人部分履行义务时,先扣除原债务,再计利息,利息不作为迟延履行债务对待。3?毕燃雍蠹跛担?主张在义务人履行义务时,利息作为迟延履行债务对待,先还利息,后还原债务。例四:

  1995年4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因甲届期未还款而诉诸法院,法院判决甲在1998年4月1日前偿清欠款10万元及利息?熇?息自1995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牎?1998年4月1日,甲偿还3万元,1998年4月2日,乙向法院申请执行,至2002年4月2日强制执行完毕。

  按第一种观点,1998年4月1日,判决确定的利息是3??6万元,甲偿还3万元,原债务与利息的比例为2??7比1,则应扣减原债务21892元,扣减利息8108元,至此,甲的迟延履行债务为100000—21892元,等于78108元。按第二种观点,甲偿还3万元,应全部先扣减原债务,即100000—30000,甲的迟延履行债务为70000元。按第三种观点,则甲的迟延履行债务为100000+36000-30000,为1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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