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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我们暂且不管布鲁尔的评价是否公允,但美国后来的实用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都受霍姆斯的这个思想的影响是个不争的事实。

  (二)

  但问题在于:霍姆斯的这些表述是否意味着他像许多人认为的那样是“反逻辑”呢?或者,“反逻辑”是否意味着他认为在法律中逻辑不起作用。笔者认为对这两个问题必须仔细分析,简单下断语既可能误解了霍姆斯的意思、也可能误解了后人对他的“反逻辑”的评价的复杂意味。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逻辑是人们思维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逻辑的方法也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结论都必须借助逻辑的方法得出。常用的逻辑方法有演绎、归纳和类比等。因而,即使是那些自称反逻辑的人或者被贴上反逻辑标签的人,都不可能愚蠢到简单而固执地反对一切逻辑和反对使用一切的逻辑方法,他们最多反对某种类型的逻辑,但仍然要倚赖其他类型的逻辑。从这个意义上说,绝对的反逻辑是不存在的。所谓的反逻辑仅仅意味着认为和其他某种东西相比,逻辑的作用或者价值比较小;或者是,反对的是哪种类型的逻辑。本文讨论的反逻辑也是这个意思,指相比较而已,霍姆斯究竟是更推崇逻辑还是更推崇其他东西。

  据此,我们可以说霍姆斯的这个命题的确给人造成反逻辑的印象,认为他有反逻辑的立场。如果仅仅认为霍姆斯有反逻辑的立场,这或许是个可以接受的评价。但立场其实往往只是对思想的简单化处理,其结果经常会歪曲甚至颠覆思想。因而,仅仅停留在立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仔细分析其思想的复杂性。即分析霍姆斯为什么“反逻辑”,以及经验和逻辑的关系究竟如何。

  要回答这些问题,了解霍姆斯所处的时代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特点是个重要的线索。

  在霍姆斯时代,美国法律界的主流是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代表的法律思想。这种法律思想继承的是来自英国的传统,带有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尽管兰德尔开创的判例教学法使得美国后来的法律教育越来越实际,[10]但兰德尔本人相信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律是由原理和原则组成,而法律的资源存在于已有的判例中,法律推理的目的就是要透过判决获得法律原则,同时把这么原则贯彻到以后的司法判决中。这个思路和欧陆以及英国的许多法学家的观点一样。所不同的是,兰德尔认为对这些原理和原则的学习的最佳途径是案例教学。因而兰德尔及其形式主义的追随者的贡献不过是在法律中增加了归纳和类比推理的内容。以兰德尔为代表的形式主义者认为:“上诉审的判决汇编就是原始资料,从中可以推导出普通法的原则……一旦这些原则显露出来了,就可以演绎出某个案件的正确结果。因此,人们既可以用这些原则来展示赖以抽取这些原则的上诉审案例决定的外观有错,同时又可以用它们来指导新案件的决定。”[11]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给人带来的对法律的确定性和科学性的怀疑。但实际上这个方法不可能成功。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其实只是让判决看起来客观,而实际上未必客观。特别是在一个社会急剧变化的背景下。以往的概念和理论可能已经无法直接运用到新的事实中。法官无法通过直接使用逻辑推理进行判决,而必须对事实进行分析,作出自己的经验判断。

  正是因为认识到这一点,霍姆斯对以兰德尔为代表的形式主义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攻击。霍姆斯对对形式主义相伴随的的概念主义和科学主义[12]很反感。他认为他们把法律看作是一个概念体系、看作是一系列的公理,从中可以演绎出作为推论的法律原则和作为定理的规则。然后把这些规则用到实际中,就可以产生确定的法律结果。以这样的观念,已有的法律就可以演绎出每个案件的裁决。霍姆斯认为,这么做的必然结果是僵化,即把任何案件看作是没有特殊性、没有时间和空间特点的、和社会生活完全脱节的、可以像欧几里德几何那样推导出判决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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