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启示(6)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所以,更为完善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体现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并具有可测性、操作性。我认为,可以将“案件毫无合理怀疑,事实清楚”作为我国刑事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毫无合理怀疑”是主体判断案件的主观过程中具体运用的证明标准,体现认识的能动性,在实践中也便于掌握,而“事实清楚”是判断的结果状态,是判断过程所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同时表现主观反映客观的程度,从而实现刑事诉讼证明任务的要求,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设置这个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刑事证明标准能够体现主观与客观、证明标准与证明程度的辩证统一。当然,这个标准还需要充分的论证,这里也只是“抛砖引玉”。
通过以上的认识,并借鉴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的合理成分,我认为,在我国刑诉法关于诉讼证明标准未作调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可以采取一些变通的完善措施,比如:1、提高刑事法官职业道德素质水平,在法官任命、升迁中,注重法官的个人操守、智力、意志力等可能影响判断的各种主观、客观因素;2、明确毫无合理怀疑在有罪的案件事实认定中所起的基本手段作用。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明确使用“合理的怀疑”的表述,据此,法院在职业培训过程中,可以对“合理的怀疑”的概念作进一步明确界定,并指导法官如何掌握这个概念;3、总结刑事审判经验,尤其对各种证据的特点、综合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以及各类犯罪、犯罪情节的证明要点等等进行抽象整理,汇编成指导性的审判参考书,供法官在断案中参考,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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