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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义及价值(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试图证明,法的意志并非仅仅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无论是古代的法还是现代伪法都是如此。只不过是古代的法,其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之比例高一些。这是因为古代其他阶层的人参政议政的机会较少:法所体现的意志应是以统治阶层为代表的社会公意和社会意识所构成的国家意志。正如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罪刑法定论者贝卡里亚所说的那样:“法律是代表人们公意的”,十九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也认为:“法律就如语言、风俗、宗教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这些说法是符合法制史实际的,人们常说“无法无天”、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把”法“与”天“等同,这个天就是一种社会公意与意识。如对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其处罚原则,说明了各国法律反映并体现这样的公意和意识:人们希望惩罚这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即使是象阶级性比较鲜明的《拿破仑法典》,它所确立的”公民民事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同样也是反映并体现了那时法国的社会公意与意识: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自由订约的愿望。再如我国新刑法废除”反革命罪“,设立”危害国家安全罪“也是反映并体现了中国社会新的公意与意识,即不要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确定为反革命行为,反革命这一概念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已属过时。

  其次,就法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之问题。可以说这是阶级论的法学观最核心的问题。因为它最终目的和出发点就在于说明法的功能与效用。但实践证明,这种把法视为统治的工具之观点在理论上是牵强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笔者认为,这种说法至少存在如下几方面的不当:第一,法既是国家意志,体现着国家的权威,它就不能与工具相提并论。而如果把法比喻为工具,则工具性的法律能否具有国家权威?回答自然是否定的。第二,法及法治原则要求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把法比喻或视为工具,则在工具一样的法律面前能否要求或做到人人平等?回答当然也是否定的。第三,常识告诉我们,个人是完全可以成为工具的主宰者,但个人却一般不能成为国家意志的主宰者。把法比喻或视为工具的论点,实际上只是为某些当权者或某些集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弄法提供理论依据和政治借口。实践表明,把法视为统治工具的国家,要么是人法大行其道,要么是法律权威的消减或受挑衅。因此,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尺度来分析与衡量,把法比喻或视为统治工具的观点在现实社会中是百害而不一利的。第四,经典作家如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并没有把法比喻或视为任何一种工具,倒是认为属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的只能是作为国家机器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机关:,国家诸多法律就是通过这些国家机关来实现其意志,推行并确立起国家权威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实行统治与管理的权威性社会规范。由于这种权威性社会规范是由国家意志即社会公意和社会的共同意识所构成的。因此,法就具有威严、公正、平等的本义及基规范、准则、评判的社会功能与价值。法的威严就是法的权威,体现了国家意志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变更性;法的公正就是法作为社会行为唯一合法的价值标准,具有裁判其合法与非法的作用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的平等就是法所追求的人人平等的原则。由于法具有这些本义,所以法就具有规范、准则、评判的社会功能与价值。正如西欧中世纪著名法学家阿奎那所认为的那样“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为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现代日本法学家惠积陈重也认为“法是社会力公认的行为规范”。奥地利法学家,社会法学派的奠基者埃利希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化的本身或者叫做社会秩序论。其观点与含义无不同“法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实行统治与管理的权威性社会规范”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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