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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论析(5)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第二,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也是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重要原则。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保证我国的经济建设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马克思主义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相结合的具体实践,只有保证其社会主义方向,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而这种实践活动要有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才能顺利进行。在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中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法律,在社会主义法律所营造的社会环境中才能使我国经济建设矢志不渝地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健康发展。邓小平曾深刻指出,决不允许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个立场上有丝毫动摇,“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4]另一方面,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使法律切实地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真正实现了当家做主,而四项基本原则正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在我国,要使作为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

  改革开放是我们打破闭关锁国,增进国际交流,吸引外资,学习外国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的重要手段,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邓小平指出:“我们把改革当作一种革命,”, “无论是农村改革还是城市改革,其基本内容和基本经验都是开放,对内把经济搞活,对外更加开放。”, “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就要善于学习,大量取得国际上的帮助。要引进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先进装备,作为我们发展的起点。” [5]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必须有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作为保障,用法律将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才能更好地实行改革,进行开放。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许多外商有意来我国投资,但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制定有关保护外国人投资的法律,以至许多外商担心政策会变,不敢进行投资,有的外商虽进行了投资,但数量和规模都很有限。直到我国相继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才打破这一僵局,来华投资的外商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这种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在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中始终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才能使改革开放深入进行,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

  在邓小平的法制建设思想中,虽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使用了“法制”一词,极少使用“法治”这一概念,但分析其具体环境和精神实质,我们能深切地感受到,在他所使用的“法制”一词中是包含了法制和法治两种不同含义的。邓小平将传统的“法制”升华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这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境界,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其所根源的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基础却是天差地别。其所标志的一个国家的文明进步程度也是不可等同视之的。传统的“法制”与现代的“法治”有着迥然不同的含义:

  首先,二者所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同。法治必须以国家的民主为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的成活土壤。法治是与任何形式的专制相对立的,是民主的具体贯彻和执行。法制却不需要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它只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国家制度基础上。法制的存在并不需要民主,使得它与各种专制并不相互排斥,而且还可以建立在专制的国家制度之上,从而与民主相互对立和排斥。

  其次,二者的性质明显不同。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治国体制和治国机制。它的性质与人治针锋相对,格格不入。厉行法治,就是要从根本上确认和实施“法律至上”的原则,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从而排斥人治,排斥权大于法、言大于法或者领导人的意志高于法律的现象。法制从性质上讲,只是一国的基本制度,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而言的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它并不针对于人治,因此并不排斥权大于法,将领导人的讲话作为“法”而至于权威的地位,这并不与法制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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