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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论析(6)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再次,二者所治理的内容、对象和范围均有所不同。法治所治理的内容、对象和范围是广泛的,在法律至上的情况下,几乎整个国家的各个领域都被法治所涵盖。处理、解决任何事情的标准不是个人的意志或什么领导人的讲话,而应当严格以法律为标准。而在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传统的国家,厉行法治所针对的对象首当其冲的便应当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用宪法和法律规范各级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而在此基础上,其次才是规范社会运行和社会公民的行为。法制的内容、对象和范围相对狭小,作为一定阶级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社会的普通百姓,主要内容表现为“治民”。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在对历史深刻反思的基础上,认识到文化大革命这一将人治发展到极端的历史时期的沉痛教训,在大力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础上,开始逐渐明确地提出要实行法治,反对人治。早在1978年邓小平在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思想的同时,就开始表达了法治的思想。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6]这就表明了法律要上升到高于领导人的意志的权威地位。在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情况下,邓小平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实行法治,反对人治。1988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说:“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我认为过分夸大个人作用是不对的。”1989年6月16日,邓小平在与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三个月后,邓小平在会见李政道教授时又说:“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 [7]

  在这一时期,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并不是盲目的,它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现实条件,也可以说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提出正是顺应了历史的潮流。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厉行法治的经济基础已经基本具备。法治的形成离不开一定商品经济形式作为其生长的土壤和发展的动力,现代法治必须建立在商品经济的高级形式-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经过改革开放,伴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确立,我国的市场经济的规模已经基本形成。原有的权力垄断经济所赖以存在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复存在,人治也就失去存在的现实基础。

  第二,厉行法治的政治基础已经形成。法治与人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现代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现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虽然在建国后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早期的民主政治仅局限在民主方法或民主作风之上,并没有把它提高到具体的政治制度层面来认识。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我国的民主政治的飞速发展,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政治体制的不断改革,使人民的民主得到空前的发展,民主的政治制度也得到空前的发展,为厉行法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第三,厉行法治的社会观念基础已经初步形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政治、经济民主的不断深入,在全民中传统的人治观念开始淡化,对西方先进民主思想的接受,使得人们在寻求个性发展的同时,不断要求民主在全社会的各个领域内得到实现,人们的民主观念得到空前的提高,厉行法治的观念基础也已经初步形成。

  三、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思想

  邓小平同志多次阐述了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将其作为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内容,并且一再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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