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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今天要讲的题目是《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这些问题是关于法律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在法制宣传教育中,无论对宣传的人或被宣传的人来说,首先明确这些问题是很必要的。以下分四个问题来讲。

  一、法的起源

  研究法的起源就是要认识:在人类历史上在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由于什么原因产生了法?目的是通过历史考察来看什么是法。在这里,对法的起源问题也不需要讲很多,因为有关的基本原理在社会发展史、历史唯物论、政治经济学等著作中也都讲到过。

  在人类第一个社会—原始社会,并没有法。那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低下,大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剥削、阶级,也没有国家和法。那时有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但这并不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有氏族首领,但他们并不是阶级社会的国王或总统。那时有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即习惯(它与道德、宗教规范溶合在一起),如禁止氏族内通婚、实行血族复仇等。这种行为规范主要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维持,但也有外在压力,也有强制性,违反这种规范也会受到很严厉的制裁,例如驱逐出氏族之外的制裁,这在当时条件下无异于判处死刑。但这种行为规范并不是阶级社会的法律。

  法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才出现的。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渐出现了私有制、剥削以及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阶级—奴隶和奴隶主,氏族组织也由国家所代替。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著作中对这一历史过程曾作过详细的分析。

  总的来说,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具体地说,法的产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统治的需要。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利益总是对立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对自己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就需要一种能反映本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法。另一个原因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愈来愈复杂和增多,为了处理这些事务,原始社会的那些极为简单的行为规范已不适应了,因而就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范—法。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是公元前四千多年前古代埃及的法,但是这种法并没有流传下来。现在还保存的、最古老的成文法是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它刻在一个石柱上,瑞收藏在巴黎的一个博物馆中。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据说是公元前20世纪左右夏朝的“禹刑”,但具体内容也无从考证。

  阶级社会的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行为规范,都具有某种强制力,但在本质、内容和形式方面有很大的区别。阶级社会的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说,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它的内容是原始社会习惯中所不可能有的。当然,在最初出现的法中还包括了与原始社会习惯相类似的内容(如同态复仇等)。再有,法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执行的。

  从法的起源中也可以看出,既然法的产生是和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不可分的,那么,将来在世界范围内,随着私有制、阶级和阶级差别的消灭、国家的消亡,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时,法也就会同时趋于消失。当然,那时仍然会有带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甚至它仍可能称为法,但这已不是原先的阶级意义上的法了。

  二、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即什么是法,这是法律理论的中心问题。在讲本文以前,先说一下“法律”这个词的含义,对过去没有学过法学的人,也许是有帮助的。汉语中“法律”这个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则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两种用法的一个例证是: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广义的用法);第62条和67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和常委有权制定法律(狭义的用法)。为了加以区别起见,有的法学著作中将广义的法律简称为“法”,但在习惯上,仍都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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