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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3)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这里要说明,法是规范(或规则)只是说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但不仅仅是规范。一般地说,法是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三者组成的。例如我国《刑法》总则中大部分条文都是有关刑法的基本概念,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终止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些规定都是法律原则。法的主要内容是法律规范,这不仅因为法律规范在数量上超过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而且规定法律概念和原则,目的也是为了使人正确地理解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本身又是由哪些东西构成的?这就是所谓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有的法学著作上讲有三个组成部分:假定,即适用这一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制裁,即违反规范的后果。有的著作认为这种讲法有些缺点,有另一种讲法: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组成。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规范)和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规范)。后二类规范可合称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讲的“令行禁止”。“令行”指的是积极行为的义务,“禁止”指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法律后果大体上分为两种: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制裁。

  在讲法是一种规范时,还应注意: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的、概括的规定,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所以对有权制定法律(广义解)的国家机关所颁发的文件,要区别开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前者属于法的范围,后者虽然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法的范围,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例如委任令、逮捕状、营业执照、调解书等)。

  法是一种规范,也说明它有很多特点或优点,如:平等性(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连续性(除以法律程序加以改变外,不依人事变动而变动);稳定性(不朝令夕改);高效率(每个人可以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批准)等。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这一特征表明了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区别之一,从而也说明法具有很大权威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是从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实际上,它是由各种不同层次或类别的国家机关或专门组织(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央机关、地方机关等)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就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之分,它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除法律外,还有其他很多行为规范,例如,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都有各自的规章,社会上还有各种道德、宗教规范、社会礼仪、习惯准则等。但它们都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且其中大部分也不能说对所有地区所有的人是普遍有效的,但作为一个整体的法来说,它在国家主权所及的范围内是普遍有效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统一性是法的又一个特点或优点。当然各个具体的法律在适用的空间和对象方面来说,也可以有所不同,有的在全国有效,有的仅在某一地区有效;有的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有的仅对某一集团的人有效。

  (3)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

  法以外的某些行为规范也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如党章中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行为规范中所称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在内容、范围、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有的社会规范,例如道德、宗教规范,一般说仅规定了义务而没有权利。

  从字面上讲,法律上的权利是指一定的主体(个人或组织)具有自己可以这样行为或要求其他人作某种行为的资格和能力;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必须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责任。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的。这在以后的宪法课中会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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