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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8 思考与启示

  政府信息的公开是民主社会的特征之一。一方面,公众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政府那里获取信息;另一方面,政府有义务提供各种条件,保证公众平等利用政府机构控制的信息。在保证国家安全和利益、公民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保障公民的了解权,即知情权,是对公民人权的一种尊重,也是民主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特别是网络化的计算机系统和大型数据库的建立,大量涉及金融、医疗、保险、财产、家庭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集中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个人信息失控的情况。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旦被他人非法获取,或者信息持有者未经公民本人授权擅自将这些数据用于职责以外的其他目的,就很容易对公民的隐私权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侵害。

  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其实质是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下,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传播的控制权[3]。然而,对于政府机构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因此,笔者认为,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规,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环境,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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