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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10)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b)焊管

  焊管虽然有多种类型,但都是用相同生产过程,在相同公司,相同设备上制造的,并且用于相同目的,即输送汽、水、油、天然气或其他接近气压的液体。在调查中,ITC考虑了将直径16英寸以上输油管视为单独相似产品的要求。调查表明,虽然大口径输油管一般由大钢管钢厂生产,但这些钢厂也能生产其他类型的大口径钢管,例如输水管和打桩管。多数大口径钢管的生产过程与生产其他钢管的生产过程是相同的。多数生产大口径输油管的钢厂也生产低于外径16英寸的钢管。大小口径钢管有共同的物理特征,特别是都有焊缝,而不是无缝钢管。因此,ITC认为大小钢管都属于钢管,没有必要进行区分。

  ITC考虑分界线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焊缝。所有焊管都有垂直或螺旋型焊缝,对其用途产生了影响。焊缝使得焊管没有无缝钢管可靠耐久。ITC分析焊管有共同的物理特征、用途、营销渠道和生产过程,同属于焊管,没有明确的分界线。

  (二)交叉上诉

  1、上诉方观点

  从协定规定和上诉机构的裁决看,如果进口不是对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就违反了协定的规定。本案中,特别是对于板材,美国没有适当界定相似产品,而是把5种产品捆绑在一起进行分析。这种方法是无法分析不同产品之间的竞争性关系的,因此,美国也是无权采取保障措施的。如果专家组审查了这个主张,必定会作出支持起诉方的裁决。

  关于起诉方的详细论证见于起诉方提交专家组的两个书面陈述。

  2、美国观点

  DSU第12条第7款要求,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裁决中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问题。然而,ITC处理相似产品的问题显然是一个事实问题。例如欧共体和瑞士强调,相似产品界定必须一致而无差异。而审查产品界定是否一致,不能不考虑有关该产品的事实。日本、韩国和巴西还用图表说明某些产品不是相似的,这也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专家组显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专家组没有对相似产品问题作出裁决。另外,对于相似产品,当事方并非存在无争议的事实。事实上,在专家组阶段,当事方对相似产品界定存在很大的分歧。因此,要求上诉机构审查相似产品问题,就是要求上诉机构审查当事方对事实的争议。

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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