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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5)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第四个标准,海关分类,在边境税收调整案中没有提及,但在其他情况下提到过。尽管关税分类显然反映了产品的物理特性,但在界定相似产品时却并非有用;本案涉及大量(612个)税目,所以不能明确区分产品。例如,在为收集数据而确定的33类产品中,每个都有2-65个税目。

  起诉方没有说明为什么应当重点看关税分类,他们的观点也是不清楚的:有时说ITC应当看10位税目,有时则说应当看4位分类。上诉机构说过,使用特定的方法帮助审查证据,并没有解除审查所有相关证据的义务和必要性。关税分类与ITC所使用的物理特性是相关的。ITC有权确定哪些因素是有用的。另外,事实证明,4位税目也无法提供明确的产品分类。

  第五个标准是制造过程。对于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的保障措施协议来说,这是一个适当、客观的因素。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在一个脚注中明确说过,在确定两个产品是否为不同产品时,考虑生产过程可能是相关的。本案中,ITC是在众多产品中寻找一个分界线,因此制造过程与物理特性一样是相关的。

  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中还确认,相似产品界定可以包括投入物和最终产品,认为在考虑不同生产阶段的产品时,一个相关因素就是不同阶段的产品是单个相似产品的不同形式,还是变成了不同产品。

  e. 申请确定了调查中的进口;ITC的出发点是界定相似于已经确定的进口的国内产品

  总统和参议院提出的调查要求,确定了调查中进口的范围。ITC第一步是界定相似于进口的国内产品,然后在此基础上界定国内产业。根据美国法律,ITC没有无权在其损害分析和裁决中,增加或排除申请所确定的产品。

  起诉方要求在界定相似产品之前先细分或确定不同的进口产品,这在协议中是没有依据的。起诉方观点涉及的是调查中范围很广的进口以及调查结果,而不是ITC界定相似产品的方法。而且,这样的先行细分如何会导致不同的相似产品定义,这一点是不清楚的。起诉方对美国羊肉案的理解是错误的。如上所述,该案涉及的是国内产业的范围,而不是相似产品的定义。尤为重要的是,该案中,活羊不属于调查范围内的进口,也没有涉及国产活羊是否与进口羊肉相似的问题。不仅如此,上诉机构明确指出,第一步是确定国内相似产品。

  f. 钢铁产品的范围不是首先设定,而是根据有关事实确定的

  从起诉方的观点看,对于何为具体钢铁产品,似乎存在一个普遍接受的范围,而ITC没有考虑这些范围。但各个起诉方自己的理解就有所不同,有的依据其他法律中的贸易救济案的产品界定,有的使用关税分类,有的使用产品排除申请中的产品描述。

  ITC并没有事先确定相似产品的范围,而是在调查中收集证据并进行分析。有些起诉方认为ITC应当将相似产品的界定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中的相同。但反倾销和反补贴属于不同的调查,相似产品的范围也不一定相同,因为它们有不同的出发点,不同的法律标准,不同的证据。ITC没有义务解释为什么在不同的调查中有不同的结果。事实上,即使是同样的反倾销调查,有些产品也有不同的范围。起诉方要求ITC使用与反倾销相同的相似产品因素是错误的。这是两个不同的协议,而且保障措施协议并没有提到确定相似产品的因素。有些起诉方提到美国羊肉案中与反倾销对比的问题,事实上该案提到的是国内产业定义的相似性。

  起诉方没有提到,ITC并没有在本案中设计什么新的分析因素,而是采用长期使用的方法。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起诉方指责ITC没有使用反倾销调查中的方法,但没有提及在反倾销调查中,ITC也是考虑制造过程的。另外,起诉方提到了ITC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却没有提到ITC过去的保障措施调查。在1984年钢铁保障措施中,ITC使用了类似的方法。

  g. 具体产品分析(美国第一次书面陈述对板材、镀锡类产品和焊管进行了解释。限于篇幅,此处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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