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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7)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就板材而言,美国所说的国内与相应的进口板材相似是错误的,因为在ITC确定国内有板材,并且认为应当有所谓的进口板材之前,并不存在进口板材。因此,ITC是确定与进口国内产品相似的进口产品,而不是相反。

  b. ITC对板材的相似产品分析是错误的

  的确,一个协议中的相似产品解释不能自动转入其他协议,但有时候可以出现这种情况,并且这种解释提供了有用的指南。就相似产品的界定和评估产品之间的相似性而言,WTO案例已经提供了一些指南,特别是,GATT第3条对相似产品有相同的区分。

  (a)现有协议和案例法对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相似产品界定提供了了指南

  美国认为相似性解释不能从一个协议转入另一个协议是错误的。美国曾主张,上诉机构在韩国酒案中的推理不能用于纺织品协定项下,但上诉机构明确驳回了这个观点。因此,在日本酒案中进一步使用过的边境税收调整案中的意见,与本案是相关的,并且相似产品应作狭义解释。

  边境税收调整案工作组虽然承认对相似产品应作个案分析,但提出了个案分析的一般标准,即适用于整个总协定的标准。因此,这些标准可以适用于GATT第3条,也可以适用于第19条。因此,这4个标准应当适用。

  (b)ITC对相似产品分析适用了不适当的标准,但不承认这些产品是不相似的

  美国仍然坚持考虑生产过程,并且错误地解释了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中的观点。上诉机构明确说,生产过程不是确定产品之间相似或直接竞争关系的因素。上诉机构说可以考虑投入物,但条件是投入物必须与最终产品相似或直接竞争。因此,归类的标准是产品之间的相似性关系,生产过程本身并不是评估相似性的标准。

  对于美国所援引的上诉机构报告脚注中的话,即在考虑两个产品是否为不同产品时,考察生产过程可能是相关的,上诉机构明确说过生产过程并非相关因素,只是在遇到两个产品是否为不同产品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区分具有相同物理特性、海关分类和最终用途的产品时,生产过程才可能是有用的工具。另外,没有相同生产过程的两个产品也不一定就表明它们不是相似产品。例如,鼓风炉和电炉生产的板坯就具有相同的物理特征和最终用途。同时,连续生产线上两个不同阶段的产品,不能说它们就有共同的生产过程。因此,生产过程并非评估相似性的相关标准。

  销售渠道也不是相关标准。所有类型板材都会受到汽车和建筑产业的总体需求的实质性影响,并不能表明所有类型板材都用于这些产业中相同的目的。产品最终销售的市场不能视为其最终用途。

  最后,美国说不要求ITC考虑每个板材替代性也是错误的。替代性在评估相似性时是相关的,因为相似产品必定是直接竞争和相互替代的。

  由于以上的方法错误,ITC没有适当地确定具体进口产品。

  (2)美国观点

  a. 概述

  提交专家组的“该产品”和“相似产品”问题,与美国界定国内相似产品的方法是否与协议一致无关,而是关于将该方法适用于特定事实的问题。很多起诉方都承认,他们提出的主要是与确定相似产品的方法无关的调查所涉及的进口范围过宽的问题, 以及在界定具体相似产品时在何处划定具体界线的问题。

  专家组在审查美国措施是否与协议一致时,应当注意当事方的以下共识和分歧。

  共识是:(1)进口与国内钢铁主要是由相同类型的钢铁组成的,因此国内钢铁与对应的国内钢铁是相似的。不仅如此,相应类别进口和国内钢铁一般是可互换的,因此是相互竞争的。(2)在对具体产品单独分析是否对相似产品国内生产商造成了严重损害时,ITC对相似产品的界定是与进口相对应的。(3)ITC一般方法的分析顺序,即先确定国内相似产品还是具体进口的问题,并不是问题之所在;问题是本案中某些产品界定是否过宽。(4)相似产品的分析标准包括:物理特性,用途,关税分类。很多当事方认为考虑生产过程可能是适当的,但没人反对ITC考虑营销渠道。(5)相似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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