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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2)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 涂镀钢,1996年13,3 %,2000年11,8 %.

  可以看出,将不同产品归为平板轧材一类,就可以对相对进口增加作出肯定决定,但这与分产品分析的结果是不符的,因为5种产品中有3种产品相对进口是下降的。

  因此,缺乏对进口产品的精确定义,影响了ITC对进口增加、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强调调查机关必须正确确定具体进口产品和正确确定国内产业;上诉机构关注的也正是使保障措施分析不要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

  总之,美国违反了《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要求确定具体进口产品的义务。

  b. 对国内产业的界定不正确

  ITC在按照其自己的方法确定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时,没有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进行对比,而是集中精力解释为什么没有基于其调查的33种产品确定进口增加、损害和因果关系,以试图表明有些国内生产的产品构成了单一的同类国内产品。但ITC忘记了其基本的义务,即将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进行对比,以确定它们是否为同类。

  最重要的错误出现在对生产平板轧材的国内产业的界定上。创造了平板轧材这个类别,ITC的分析就出现了一系列草率的决定。例如,说国内平板轧材与进口平板轧材是相似的,因为从物理特性看,国内平板轧材与进口平板轧材有相同的物理特点,一般是可互换的。说国内和进口产品大体相似,当然不是对这两种产品是否为相似的充分分析;因为分析相似,最少要比较物理特征、共同的最终用途、消费倾向和关税分类。

  不仅如此,ITC将不同类型的产品捆绑在一起,没有确定国内和进口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都是相似或直接竞争的。例如,ITC虽然明确承认存在不同类型的平板轧材,但既没有说明国内生产的板坯与进口冷轧薄卷相似,也没有说明国内生产的热轧钢与进口涂镀钢相似。

  如上所述,ITC试图表明国内产品属于单一相似的国内生产产品。例如,为界定国内产业,ITC考虑了是单独分析平板轧材具体类型还是作为一个整体的问题。然而,它没有具体产品,而只是一般性地提到了物理特征,例如这些产品共同的冶金学基础;单一共同的生产基础;所有产品都最终共同用于汽车和建筑行业。

  这种认定与《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因为它要求主管当局确定其要归为一个国内产业的国内产品要么是单一相似产品,要么是与进口直接竞争的产品。ITC没有遵循WTO关于相似性的标准和它自己的方法,即没有根据物理特征、最终用途、消费者偏好和关税分类,确定确定这5个不同的下游产品的相似性。ITC的依据主要是这5种产品共同的生产环节和最终用户;而这两个标准已经被上诉机构否定。

  鉴于以上错误,ITC对平板轧材国内产业的界定是不符合《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c项的。

  另外,从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生产平板轧材国内产业的定义是根本错误的。

  (a)没有共同的物理特征

  ITC说5种板材有有共同的物理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关的,依据的是它们有共同的冶金学基础。然而,基本的碳和铁化学组成不足以说明这些产品有共同的物理特征,应当视作一种产品。事实上,冶金学上相同的化学组成可以形成不同的产品,例如普通碳素和合金产品与不锈钢产品。

  根据美国自己的方法和WTO的标准,为了确定共同的物理特征,ITC应审查这些产品的尺寸、形状和质地。ITC承认,在厚度和其他质量上有很大差别,例如,板坯是4英寸,而冷轧钢为2毫米;防腐和表面质地也不同。更为重要的是,ITC报告明确承认5种产品之间缺乏互换性,因为这些产品处于不同上下阶段。热轧钢也不能视作与其前加工阶段的产品有共同的物理特性,因为热轧的目的就是减少半成品的厚度。冷轧钢也同样如此。ITC报告称,冷轧就是将热轧材料的厚度降低25-90%,或者使之具有特定的机械特征和表面质地等。而涂镀钢就是为了使其具有防腐特性。通过添加金属或非金属物质,涂镀过程可能会改变原材料的物理特性,成为防腐产品。因此,通过涂镀,冷轧钢就变成了不同的产品,而不能视作相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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