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异议程序(3)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厄瓜多尔也对欧共体修改后的香蕉体制提出异议,申请设立专家组。1999年1月12日,DSB根据第21条第5款设立了2个专家组:一为根据厄瓜多尔的请求,来确定欧共体修改的香蕉体制是否与WTO协定相一致[6];一为根据欧共体的申请,要求认定欧共体的措施应与WTO相关协定相一致。[7]1999年1月14日,美国向DSB申请授权其向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中止根据GATT协定项下高达5.2亿美金的关税减让。DSB原定在1月25日(在10天的机会期间中)审议美国的请求。但是,欧共体极力主张要求授权中止减让的先决条件没有实现,美国的要求不能被DSB考虑。双方僵持不下,互不让步。最后,在时任WTO总干事鲁杰罗的斡旋下,欧共体作出了妥协。1999年1月29日欧共体针对美国的报复请求要求根据第22条第6款进行仲裁。欧共体的仲裁请求在一定意义上缓解了WTO面临的危机。[8]

  这样,到1999年1月底,有两个同时进行着的程序:第一,第22条第6款下的仲裁程序,对中止减让的程度以及第22条第3款的程序和原则是否得到遵守进行仲裁。此仲裁将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之内完成,也就是在1999年3月2日之前作出;第二,厄瓜多尔和欧共体根据第21条第5款要求设立的这两个专家组应当在此事项提交后90天之内散发报告,也就是1999年4月12日之前作出裁决。DSB在这两个程序中任命了相同的专家组成员和仲裁人,因此他们可以安排这两个程序的顺序协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程序上的矛盾,因此,DSB主席认为,在现有条件下这不失为一个合理的方法。[9]

  1999年3月2日,仲裁人作出了所谓的“初始裁决(initial decision)”,仲裁人认为:“考虑到我们的裁决是不能上诉的,我们认为,为了防止成员方将来的争端,获得最大程度的澄清是非常有必要的”。[10]通过发布这样的一个“初期裁决”,仲裁人就能够将最终的裁决报告往后推迟。仲裁人在1999年4月6日发布了他们的最终报告。此报告确认了他们的“初期裁决”,认为在没有先对欧共体的香蕉体制是否符合WTO作出判断之前,他们不能就中止减让的程度和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程度是否相等作出评定。因此,在认定美国所要求的中止减让的程度之前,其审查主要集中在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上。

  1999年4月12日,WTO成员方收到了根据第21条第5款建立的两个专家组散发的两份报告。在由厄瓜多尔要求设立的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认定修改后欧共体的香蕉体制仍然与欧共体在GATT和GATS协议下承担的义务不一致。在由欧共体要求设立的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认为:由于在由厄瓜多尔要求设立的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已经认定修改后的欧共体的香蕉体制仍然不符合相关协议,专家组拒绝认定欧共体的主张。在欧共体要求设立的专家组程序中,欧共体要求专家小组对DSU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关系作出澄清,但是专家组认为此问题应当留给正在进行对DSU进行审查的所有成员方来解决比较合适,而不是由只有一个当事方和几个第三方构成的专家组来作出澄清。[11]

  在香蕉案中,为了解决程序的先后顺序问题,由第22第6款的仲裁人确定执行措施与WTO协定的一致性。[12]与此同时,进行第21条第5款的程序。此种模式有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它模糊了第21条第5款和第22条的界限,而DSU设置此两种程序是为了发挥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二是它将两个同时具有裁决功能的程序压缩成一个单一的、有严格时间限制的程序,从而限制了当事方的程序权利的实现。

  2、“大马哈鱼案”模式

  在“澳大利亚影响大马哈鱼进口的措施案”[13]中,澳大利亚对鲜、冷藏、冷冻大马哈鱼的进口限制被DSB裁决为与澳大利亚在WTO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下承担的义务不符。但是,直到1999年6月6日,澳大利亚既没有废止也没有修改它与WTO不一致的进口限制措施。6月15日,加拿大通告DSB要求根据第22条第2款授权中止减让。6月19日,澳大利亚宣布其用检疫措施代替了进口限制,遵守了DSB的裁决。加拿大不接受澳大利亚制定的措施。澳大利亚则认为,既然现在对澳大利亚的执行措施是否与WTO协定不一致产生了争议,那么在此问题上加拿大采取的正确方法应该首先寻求第21条第5款的专家组程序。尽管本案双方也面临着第21条第5款程序和第22条程序的先后顺序问题,但是双方都希望通过在DSB授权中止减让之前保证专家组对执行措施与WTO一致性的裁决来加强WTO争端解决机制多边体制。于是在6月28日的DSB会议上,加拿大提出处理先后顺序问题的解决方案:在根据第22条第6款设立的仲裁人的首次会议上,争端双方要求暂时中止仲裁,直到第21条第5款的专家组报告散发之后再继续仲裁;如果第21条第5款的专家组认定澳大利亚的执行措施与WTO下的义务不一致,那么仲裁程序立即恢复,而不管双方是否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仲裁人在第21条第5款的专家组报告散发之后60天之内提出仲裁裁决;在第21条第5款的程序结束后,不再有新的合理期限。澳大利亚接受了加拿大的提议。[14]这样,本案中争端双方通过达成协议而解决了程序的先后顺序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