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6)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另一种观点认为,条约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对于缔结或者参加该条约的国家来说,条约也属于其国内法的渊源,因此WTO法律文件是其成员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WTO规则是我国经济法的新渊源。笔者认为,这种“经济法渊源论”的观点不妥。条约是国际法规范而不是国内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它属于国际法的渊源而不属于国内法的渊源,即使对于缔结或者参加条约的国家来说,把条约视为国内法的渊源,也是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16]WTO法律文件属于条约的范围,是WTO规则的渊源。WTO成员国通过其立法,可以将WTO法律文件转化为国内的规范性文件,这时,该规范性文件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把WTO规则及作为其表现形式的WTO法律文件本身说成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都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是不正确的。
三、加入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中国加入WTO,实施WTO规则,需要制定和修改关于对外贸易、金融、税收、投资、竞争等方面的一系规范性文件,从而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无视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影响或者夸大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都是片面的。
(一)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这种影响表现在多方面,现择要予以阐述。
第一,推动对外贸易法的发展。
为了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贸易的规则,我国要实行对外贸易权审批制(许可制)的改革,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实施保障措施[17],有条件、分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于是制定和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上述WTO规则,是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法律文件中有关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在2001年11月26日至同年12月11日期间公布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例》、《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以后,我国还应适时对《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和有关配套法规进行修改。
第二,推动金融法的发展。
为了稳步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金融的规则,我国要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加强金融监管,依法保护我国金融业,提高中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于是制定了相关法规、规章。上述WTO规则,是指《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中的《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1993年部长决定中的《关于金融服务的决定》、《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法律文件中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规范。相关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和同年12月20日先后公布的、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8];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25日公布的、自同年2月1日起施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28日公布的、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19].以后,我国还应适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行法》,制定《外汇管理法》。
第三,推动税法的发展。
为了继续推进税制改革,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税收的规则,我国要在继续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享受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待遇,要在条件成熟时统一企业所得税制,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于是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上述WTO规则,是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信息技术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法律文件中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在中国加入WTO以前,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经修订的、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加入WTO以后,国务院于2002年9月7日公布的、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以后,我国还应适时制定《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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