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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8)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加入WTO后,WTO规则是我国经济法立法的依据。在笔者看来,这种“立法依据论”的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又十分片面。根据《WTO协定》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制定和修改“有关或影响贸易”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WTO协定》和我国作出的承诺。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WTO规则是我国经济法立法的依据之一。但同时要明确,上述观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片面性:一是《WTO协定》第2条、第3条分别规定:其附件1、2、3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附件4所列“诸边贸易协定”,对于接受的成员,也属本协定的一部分,并对这些成员具有约束力,对于未接受的成员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因此,“诸边贸易协定”中没有终止但我国尚未接受的协定,对我国不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体现在上述协定中的那些WTO规则,我国没有义务将其作为经济法立法的依据。二是有一部分WTO规则,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则、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通过制定和修改我国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转化为国内的知识产权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但不可能转化为经济法规范,不可能成为经济法立法的依据。三是虽然相当一部分WTO规则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经济法规范,但这些经济法规范主要是“有关或影响贸易”的经济法规范,而全部经济法规范,内容要丰富很多,范围要广泛得多。可以说,许多经济法规范在WTO法律文件中是没有相应的规则的,WTO规则是不能成为这些经济法规范的立法依据的。四是WTO根据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在要求其成员切实履行义务的同时,又作出了不少具有很大灵活性的规定。反映到立法上,WTO既对其成员的立法提出了要求,又给予了其成员相应的立法空间。我们要主动地、充分地运用好这种立法空间,作出最佳立法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就不能直接以WTO规则中的那些有很大灵活性的规定本身作为经济法立法依据,而必须从维护我国的利益出发,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

  结论

  本文就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这个选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WTO是一个国际经济组织[26];以发展国际贸易为基本宗旨;具有法律人格;由众多国家和单独关税区组成。这是本文对WTO的特征所作的新的概括,体现了国际法学的有关理论和《WTO协定》的基本精神,有助于全面认识WTO.

  第二,WTO规则是以WTO法律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本文运用法理学和逻辑学的有关理论,根据WTO法律文件的规定,对WTO规则这一概念所下的一个新的定义,准确地揭示了这一概念的内涵。

  第三,在法律规范体系中,WTO规则属于国际法规范;在国际法规范中,WTO规则以实体法规范为主;在实体法规范中,WTO规则以国际经济法规范为主;在国际经济法规范中,WTO规则以国际贸易法规范为主。这是本文创造性地运用法理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的有关理论,根据WTO法律文件的规定,分四个层次对WTO规则的法律属性所提出的独到见解;与此同时,本文对于认为WTO规则是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有机结合,是“国际公法”、《国际行政法典》、《国际经贸法典》等观点进行了评析。这有助于全面认识和正确实施WTO规则。

  第四,本文认为,WTO规则与经济法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又有重要区别;接着,本文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原理,强调指出,WTO规则与经济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并进行了深刻的论述;与此同时,本文对于WTO规则与经济法关系问题上的“从属关系论”和“经济法渊源论”进行了评析。这有助于从理论上搞清楚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推动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和WTO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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