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9)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第五,本文指出,中国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并且正在推动着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但是,“不堪一击论”和“立法依据论”夸大了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是不可取的。上述论断,有助于促进中国经济法沿着正确的道路继续向前发展,有助于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注释」
[1] 我国的对外开放由有限范围和有限领域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性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的可预见的开放即按承诺的时间表开放;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双向的相互开放。参见吴仪:《在第四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上的讲演》,2000年9月9日《人民日报》。
[2] 《信息技术协议》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达成的一个重要协议,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及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参加。该协议由《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以及各参加方提交的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减让表构成。参见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页。
[3] 杨紫烜主编:《国际经济法新论-国际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6页。
[4]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见杨紫烜:《论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若干问题》,《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第50页。
[5] WTO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确立了WTO规则,WTO规则并不是以一部大而全的法典为其表现形式的,因此不论将WTO规则称为《国际经贸法典》或其他什么法典都是不可取的。
[6] 石广生的谈话,2002年7月8日《人民日报》。
[7] 作为经济法律规范总称的经济法,在WTO成员国或单独关税区的存在已是客观事实。它不是在人们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时候才产生的,也不是在人们承认了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时候才存在的。
[8] 曹建明:《WTO与中国法治建设》,转引自《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4期,第76页。
[9]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0] 《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1] 参见曹建明:《WTO与中国法治建设》,转引自《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第2002年第4期,第76-77页。
[12] 这里说的国际经济法规范,包括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国际投资、国际竞争等方面的部分法律规范。
[13] 这里说的经济法规范,包括对外贸易和金融、税收、投资、竞争等方面的部分法律规范。
[14] 参见梁业倩:《素帕猜走钢丝》,2002年9月4日《人民法院报》。
[15] 李世繁:《形式逻辑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1版,1990年第2次印刷,第26页。
[16]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17] 保障措施,是指WTO成员方在进口产品激增,并对其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成员方政府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18] 国务院于1994年2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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