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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7)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第四,推动投资法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投资的规则,我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出口实绩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于是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上述WTO规则,是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法律文件中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的、自该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通过的、自该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国务院于2001年4月12日作出的、自该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于2001年7月22日作出的、自该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当前,应该抓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后,我国还应在总结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适时重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第五,推动竞争法的发展。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竞争的规则,我国要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贯彻WTO关于反倾销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行使与WTO规则相符的补贴权利,取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禁止的补贴,于是制定了相关法规。上述WTO规则,是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协定书》、《中国工作组报告书》等法律文件中有关竞争方面的法律规范。相关法规包括,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6日公布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目前,我国正在抓紧起草《反垄断法》。以后,还应适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可见,在加入WTO前后,我国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在WTO规则实施和完善的过程中,我国还将继续制定和完善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这表明,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规范数量在不断增加,质量在不断提高,体现了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已经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重要影响。对此,不仅应该有明确的认识,而且应该自觉地为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多做贡献。

  (二)在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的影响问题上对两种观点的评析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过去20年的法制建设在加入WTO后‘不堪一击’,已经完全不适应,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变法’。”[21]这里说的“不堪一击”的法制建设,首先是针对我国1979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至2001年12月加入WTO这23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言的。必须指出,这种“不堪一击论”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一是我国在加入WTO前23年制定的与WTO规则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数量不少,但与我国加入WTO前23年制定的全部规范性文件[22]相比只占少数。而在讨论我国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时,只应指那些与WTO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以,不能认为我国加入WTO前23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加入WTO后“已经完全不适应”,因而“不堪一击”。二是在我国加入WTO前23年制定的与WTO规则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一部分是同WTO规则相符的。因为前者是在市场取向改革过程中制定的,后者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很明显,这一部分本来同WTO规则相符的规范性文件,不可能在我国一加入WTO就变得“不堪一击”了。三是在我国加入WTO前23年制定的与WTO规则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一部分同WTO规则确有不相符合的内容,但在我国加入WTO前夕已经按照WTO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修改。[23]不可想像,这些刚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加入WTO后就马上“不堪一击”了。四是一个时期以来,有关国家机关在全面清理过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已经依法废止了一部分不符合WTO规则的规范性文件。[24]显然,这些在我国加入WTO前已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是不能成为在我国加入WTO后“不堪一击”的对象的。五是在与WTO规则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我国加入WTO前后急需制定、修改的只占很小的比例;在急需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到我国加入WTO时尚未完成的所占比例也相当小。[25]这表明,认为我国加入WTO前23年制定的与WTO规则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在加入WTO后就“已经完全不适应”而“不堪一击”,是脱离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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