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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合意与治理——行政过程中ADR适用的可能(7)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公权力的妥协与作为筹码的公共利益?
    
    对行政过程中适用ADR的另外一个疑虑是:以妥协合意为基础的ADR是否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威胁?应当说,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危险是存在的。特别是在行政争议涉及到公共政策的管制过程中,行政机关对私方当事人的妥协可能会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对此,解决的办法是在涉及到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领域排除ADR的适用。但是从整体意义上的行政过程而言,通过妥协合意方式的公权力行使,并不必然构成对公共利益的颠覆。首先,法治主义背景下的ADR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行政机关越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受到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制约;其次,在行政执法资源有限性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在某个个案中所进行的妥协或者让步,并不能与牺牲公共利益划等号;[33]最后,正式行政程序的较高成本,不仅制约着行政机关,也制约着私方当事人,因此一个理性的当事人也不大可能怀着“损公肥私”的预期而进行博弈。基于这些理由,公共利益考量并不必然排斥ADR在行政过程中的适用。
    
    自治:个人作为他人的立法者?
    
    通过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协商合意而非行政机关单方面行使公权力的意志来解决纠纷的ADR,体现了个体自治(individual autonomy)的精神。但是从行政过程一致性或连续性(consistency)要求看,行政决定应当遵受先例,而如果某个行政决定是通过ADR方式而获得的,这样的决定不应当成为一个“先例”(precedent),否则就会导致个人成为他人立法者的问题。因此,当行政机关需要作出具有先例效力的行政决定时,不应当适用ADR来作出这样的决定,这样就可以避免个人为他人立法的情形。[34]
    
    
    
    ADR过程中的信息保密:对公众知情权的威胁?
    
    除了以上理论问题之外,ADR在行政过程中的适用还面临着如何平衡信息保密和公共知情权的实践问题。不论是和解、调解还是协商谈判,在许多情况下,获得合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就是保密原则的确立和实施。由于有保密原则作为前提,当事人才可以放心地将自己的立场、“底线”和所关注的问题及对解决方案的真实想法完全透露给中立第三人。保密对于中立第三人来讲一方面意味着他(她)不能将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披露给对方当事人和公众,另一方面也确保他(她)在未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不被要求向任何人公开这些信息,这使得中立第三人有机会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秘密会谈,获得最有价值的信息,并进一步利用这些信息以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促成合意。可见,保密性是整个程序中促成争议解决的核心环节。
    
    由于诉讼和正式行政程序都有严格的公开信息的要求,保密性也成为当事人选择ADR程序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争议双方均为私人当事人时,保密性的实施不会遇到特别的困难。而当争议的一方是行政机关时,问题就变得复杂了,保密性甚至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在现代行政中,公开已是没有争议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信息的公开符合公众的利益,公众也有权利知道政府官员在做些什么。美国的《信息自由法》(以下简称FOIA)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35]根据这一规定,有关争议解决的信息如果成为“机关记录”,则要受FOIA有关公开的规定的约束。而如果将ADR过程中的信息都列入“免于公开”的范围,又可能损害公众知情权,并引起公众对ADR制度的焦虑和担忧。信息公开还是保密,构成实践中的一个“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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