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其它国际法论文 >
《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评介(5)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从上述内容可见,《指令》重复了《罗马公约》的主要内容。《指令》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罗马公约》的体制,其中一部分条文直接取自《公约》;还有一些内容虽未直接照搬,但在实践中也是按《公约》来理解和执行的。例如《指令》对各种受保护的邻接权主体都未作定义,实际上是按《公约》第3条来实施的。 《指令》新保护的电影制片人虽在《公约》中找不到定义,但是从《指令》强调它应是“首次录制电影”这一点来看,也明显地参照了《公约》对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定义。

  但是,在以下几方面《指令》突破了《公约》的保护水平:(1 )赋予表演者发行权;(2)赋予电影制片人邻接权;(3)扩大了广播组织的范围。

  四、《指令》和中国著作权法的比较

  新中国成立后,著作权保护长期处于空白状态,虽然自8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了一些相关的审判活动,但其影响和效果都十分有限。自1990年《著作权法》颁行以后,我国在这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尽管如此,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仍处于初级阶段。欧共体的《出租权指令》作为欧洲著作权发展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其中不少内容对于我国来说还是难以接受或者说没有条件接受的,但是这不妨碍我们将它和我国的法律作大致的比较,以便明确若干年后我们的著作权法制度发展的一些可能的方向。

  (一)出租权和出借权

  我国著作权法也明文保护出租权,〔15〕然而和《出租权指令》中确立的出租权相比,我国的保护尚有以下不同:(1 )出租权的主体只是著作权人,而不包括邻接权人;(注:但是,外国录音制品制作者在我国却享有出租权。参见韦之《著作权原理》一书,第192页。)(2)出租权的客体不包括作品的原件;(3 )出租权的客体中也未明文排除建筑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

  我国现行法律不保护出借权。其实,著作权法实施八年来,出租权的保护也尚未得到落实。这同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能力还很低有关。

  (二)邻接权

  由于当年制定法律时对邻接权的认识水平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它的保护仍十分薄弱。我国的邻接权制度和《出租权指令》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主体面,我国法律赋予出版者邻接权,即版式装帧设计权,而《指令》中没有涉及。《指令》保护电影制片人的邻接权,我国法律则没有相应的规定。当然,由于我国的《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制片人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故也没有必要再赋予其邻接权。另外,我国法律对广播组织的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它是否包括通过有线系统和卫星传播节目的组织仍不太清楚。

  在权利内容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权项比较有限。在前文提到的《指令》赋予表演者的权利中,第(2)、(4)、(5 )项在我国法律中缺乏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依我国法律亦不享有二次使用的权利;广播组织在我国不能控制他人在公共场所再现其广播,等等。

  不过,我国的邻接权保护期一般是50年,比《指令》设定的保护期最低标准要高。

  五、结束语

  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大致呈现出两个趋势。其一是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其二是不断协调各国之间的规定。导致这两种趋势的源动力在于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由于技术的进步,引起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出现。对于一种新的使用方式应否确定其为著作权人所专有,立法者、司法者必须作出明确的回答。而正确的回答应该建立在客观评价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往来日益密切,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行为越来越多地跨越国界。各国原来不同的规定势必对同一使用行为出现不一的评价,这便会妨碍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从而危及文化产业的共同发展。《欧共体出租权指令》正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技术、经济挑战作出的一种积极的反应。纵观《指令》全文,不难看出,它始终贯彻着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其一是强化对作品和邻接权客体创作者、投资者的保护,方便权利的实现;其二,和有关的国际著作权、邻接权公约保持协调;其三,著作权、邻接权的保护和行使不得有悖于自由贸易。这种经济秩序完善和个人权利保护并重的思路得到了学者们的肯定。〔16〕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