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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保险业法制环境,促进保险业稳健快速发展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论文摘要:保险法制,是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一系列与保险商业经营管理和行政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实施和适用的统称。改善保险业法制环境,对于促进保险业的稳健、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行〈保险法〉至少存在十大问题,应当修改完善〈保险法〉。与此同时,保险业应当建立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加强保险法律适用研究,用好、用足与保险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此外,本文还就在保险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纠纷案件协商、调解机制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改善  保险  法制  环境  促进  发展

  保险法制,是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一系列与保险商业经营管理和行政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实施和适用的统称。自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200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也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保险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保险主体逐步增加、保险业务稳步增长,保险市场日益活跃,保险业的监管不断加强,保险业对外开放和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也有所提高。可以看到,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制,对于我国规范保险活动、调控保险市场的竞争、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即使在上述良好的发展态势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和矛盾,其中,《保险法》的相对滞后与保险业的较快发展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为了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健、快速发展,为保险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基础保障,中国保监会未雨绸缪,适时地启动了《保险法》的修改工作,可以肯定地说,《保险法》的修改和完善,对于完善保险法制,加强保险业法制化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促进保险业的稳定、快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一、当前保险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保险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相对集中于《保险法》,另一方面《保险法》之外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保险法》的十大问题与缺陷

  《保险法》是保障保险业发展的根本大法,,也是保险法制的核心。《保险法》过去在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保险法》颁布实施已经10年有余,与10年前相比较,保险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保险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显露,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十个方面:

  1、关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近因原则是国际保险业公认的保险基本原则。其中,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活动始终,居于核心地位。围绕这个原则,保险法建立了一系列与其他民、商事法律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如保险利益规则、如实告知规则、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规则等等。1995年《保险法》不但没有强调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控保险法律关系过程中的地位,(未独条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还不及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地位),而且也欠缺全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制度(如保险“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设计。2002年在修改《保险法》时,虽然对该规定有所调整(独立地单列一条),但这种调整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到了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同等地位,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说,这样的调整和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含义没有点滴不同(法律不会因为单列一条就使其含义发生变化),保险业界对这种调整意义的过高认识和估计没有任何法律价值。

  保险利益原则对于规范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保险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保险法》对于保险利益的界定使人无法理解其真正含义,而且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则应有不同,这种明显的法律漏洞,不仅欠缺该原则对保险合同关系调控目标的准确定位,而且该原则在评价和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方面所应当具有的价值无法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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