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和健全保险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经营的法律意识
说白了,保险业经营的保险产品是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份承诺。这种承诺的表现形式就是保险合同。除了保险资金运用外,保险公司几乎所有的经营管理行为均是围绕保险合同而进行。即使是保险投资行为,也与合同密切相连。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意识和法律的适用对于保险公司比对于其他行业应当更加关键和重要。但现实却相反,保险公司当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几乎是所有行业中最弱的。尽管保险公司被迫按照监管机关的要求,建立了所谓的“法律责任人”制度,但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法律责任人”制度仅仅是个摆设,根本无法发挥实际应有的作用。鉴此,我们建议,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借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经验和做法,在保险公司建立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并通过合理得制度安排和设计,使这项制度在促使公司内部的规范运营和风险防范、促进社会整体保险法制建设中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六)尝试建立保险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机制,减少保险诉讼案件对保险消费者的负面影响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广大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普遍认识,近些年保险纠纷诉讼案件大幅度增加、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结果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上述现象,使社会对保险业的认识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社会大众对保险消费的需求,久而久之,或许成为保险业发展重要制约因素。为了改变这样的现象,建议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尝试建立一种保险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机制,例如,可以参照仲裁机制,在行业协会下面设立一个保险纠纷案件调解委员会,设计一种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愿、对保险人适当强制的案件听证制度,对于调解结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服可以再寻司法途径,但保险公司应当遵守。类似这种制度的设计,可以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作用,减少保险纠纷案件的诉讼及其所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同时也为保险业创造了一种和谐的发展环境。
北京方略律师事务所·李记华
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孙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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