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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保险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评析(7)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2、纵观承诺改进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作出的多为放宽外资股权限制、扩大险种范围、取消业务或地域限制等实质性承诺,而发达国家作出的承诺则多为对既有承诺的技术性或程序性修缮。这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金融保险业实力雄厚,且一贯奉行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原则,早在1995年的GATS生效之时便对金融保险的市场开放作了全面、彻底的承诺。除了美国、澳大利亚当时基于“免费搭车”(Free Ride)效应的考虑,提出基于互惠的最惠国待遇限制之外,其它发达国家对外国金融保险服务商进入本国市场并未设置明显的障碍。1997年金融服务协议达成后,美国、澳大利亚也撤回了其“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的豁免要求,重新回归到GATS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轨道中。有鉴于此,发达国家主要对一些技术性或程序性要求作出改进承诺。

  3、发展中国家的改进承诺力度不小,但一些关键问题上仍谨小慎微,充分地利用GATS的“逐步自由化”原则,分步骤、分期限地开放本国保险服务部门。GATS项下的承诺采取“原则综述”与“逐项给予”相结合的原则,这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作出抽象的原则性承诺,如巴西承诺未来的立法将允许私营机构提供保险服务,塞浦路斯承诺扩大再保险的开放等;另一种是作具体的限定性承诺,如印尼承诺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可上升至100%,马来西亚承诺到2005年6月30日,允许外资设立6个新的再保险公司等。两种承诺方式各有利弊:抽象承诺没有具体的时限和实施条件,不立即履行所受的压力较小,但若迟迟不予兑现,会给其它成员方造成“不守信用”的印象;具体承诺设定具体的指标或期限要求,若不予兑现国家所受的外交压力较大,但成员国作出的具体承诺往往经过深思熟虑,选择外资对本国经济冲击较小的保险部门或保险领域进行开放,并且附加了诸如时间、立法修改、配额、比例等各种限制,采取具体承诺,国家可将保险市场开放的进程与力度稳稳地操控在自己手中。两相比较,较之抽象承诺的泛泛而谈,具体承诺的优势较为明显,也容易被相关国家所接受。因此,大多数国家在改进承诺时作出的均为具体承诺,而抽象承诺的运用较为有限,多用于对一些原则的阐述与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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