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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股票期权制度探讨(上)(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有理由相信,创业板上市企业获得增发新股的机会将大大多于主板市场的企业,其原因就在于创业板企业的扩张速度快于主板市场上那些较为成熟的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文件,本人认为增发新股是解决行权股票来源的有效途径,提出这种思路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认识和把握:

  (1)股票发行正逐渐向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占主导(即由市场决定)的型态过渡,由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利用新股增发的时机,对发行人股东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股票期权计划所需要的行权股票予以专项配售,将成为股票增发中业务创新和市场化演进的重要内容。

  (2)中国证监会对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利用增发时机进行业务创新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增发方案要求是“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且“在配售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机构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股东说明新股申购及分配的方法”。因此,只要行权股票的专项配售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发方案应该能够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3)目前主板市场新股增发的方式相当繁多,创新方案不断涌现且一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鼓励(能通过证监会的核准即是证明)。因此,既然主板市场存在众多的创新,那么在创业板市场上更需要强调创新。可以预料,对于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且不违反法规要求的发行方案,中国证监会将会坚定地支持,而通过增发解决期权股票的来源就是中国证监会应该支持的内容。

  (4)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认识与利用。一般在发行中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主要是考虑到发行市道不太理想,发行失败的可能风险较大。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当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实际上已表明公司通过新股发行保存了一定的预留股份,在发行不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对这部分预留股份进行特别处理和转化。比如通过主承销商将部分预留股份向发行人授予的股票期权获受人进行配售,或者直接将预留股份的一部分作为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主要来源,先由公司选择代理人长期管理,以备公司将来期权实施使用,也不失为一种可以考虑的方案。

  因此,出于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考虑和创业企业自身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创业板上市企业新股增发的方案中,精心设计和配合实施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当然,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和企业新股增发的时机和操作程序来看,两者之间也很容易达到吻合与协调。下面我们从操作层面来分析股票期权计划与新股增发同步进行的可行性:

  A.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时间要求

  股票期权计划需要掌握的时间环节主要有:

  ① 制定期权计划的时间,一般在公司上市后即开始制定;

  ② 期权的授予时机,一般在期权获受人受聘、升职以及规定的业绩评定期间授予,在期权计划的有效时间内(不超过十年)由董事会在合适的时机宣布;

  ③ 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在正常情况下分阶段实施,总的时间跨度由行权时间表决定,起止时间为由董事会宣布授予至期权计划结束时止,大约在公司上市后2-8年的时间范围内执行,但是,如果遇到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等期权计划中约定的特定情况时,股票期权的行权将可能立即实施。

  B.新股增发在时间环节上可以与期权计划保持一致

  一方面,创业企业增发新股的频繁度要大于主板企业。创业企业由于业务的迅速增长和扩张,在首次上市后1-3年内存在新股增发的要求,公司甚至可以在首次上市过程之中已经周密设计好了未来1-2年的融资安排,或者首次上市融资只是整个融资过程的第一步。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上市前及上市后1-2年的经营,为保证公司人员和经营策略的稳定,已经存在给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的强烈要求。公司成功上市后,公司将会尽快规划并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如通过董事会确立股票来源、期权获受人、授予数量、授予时机和行权时间表等,此时,期权计划正好可以与新股增发方案综合考虑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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