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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股票期权制度探讨(上)(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需要注意的是,新股增发不仅可以解决股票期权的来源,反过来股票期权的配售对新股增发也会产生重要的信心推动,因为这一配售行动可以表明公司追求管理的稳定和持久,无疑会增强社会公众投资者拥有和获得公司股票的信心。

  C.新股的价格与数量也能够满足期权计划的要求

  从增发新股的实践看,新股发行的定价机制正逐步向由市场确定的趋势转化,定价的实际结果也接近于股票的现实市场价格(一般略低于市场价格,存在很低的折扣)。如果董事会在新股竞价和定价完成后,宣布将新股的价格确定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这种以公平市价的方式来确定期权价格,明显地体现出以现值有利法确定期权行权价的特点,同时也体现出公平性的原则。

  从股票数量上来看,行权股票数量一般以不超过公司增发后总股本的10%为上限,并尽量选择在1%-10%之间。在新股增发过程中,如果新股增发的数量较少,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上限,如达到8%;如果新股增发数量较多,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上限,如设定上限为2%.进行浮动式设计的理由是,保证在新股增发中配售给股票期权的数量占新股增发总量的比例均处于较低的水平,避免公司假借代理人之手而预留过量股票。

  D.避免出现股票回购的关键是明确代理人责任

  不产生回购股票的行为与嫌疑是企业增发新股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关键点,为达此目的,创业板企业可以借助于代理人的独特地位与业务能力,保证所选择的代理人具备足够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代表发行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并处理相关事宜。

  在增发计划设计中,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包括:

  ① 接受创业板企业的委托,以代理人名义购买企业的部分新增发股票(其额度等于企业已决定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② 保管好股票,以股票所有者的身份收取股票红利,参与股票分红、配售等;

  ③ 锁定所代理股票的上市期限;

  ④ 按照期权行权时间表监督、管理期权获受人的行权行为;

  ⑤ 配合期权获受人进行股票过户登记;

  ⑥ 协助处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等。

  代理人的适宜人选一般包括:主承销商(或处于保荐期的保荐人,一般为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信托服务公司、投资顾问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等。

  E.企业的主承销商或保荐人是理想的代理人选

  可以肯定,作为主承销商或保荐人的证券公司来担任代理人将表现出得天独厚的优势:

  ① 证券公司对资本市场相当了解,有恪守自律准则的专业精神,能有效担负起代理人责任,上市企业可以拿出部分资金提请证券公司提供服务内容指定的代理委托(或者直接将代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参加网下配售),从而有效实施期权计划;

  ② 证券公司与上市企业有良好合作的历史,双方已建立互信关系,能够相互理解与充分信任;

  ③ 证券公司具有充分的市场公信力,其代理和锁定股票的行为也容易受到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和控制;

  ④ 主承销商或保荐人可以将上市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与新股增发方案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做出细密的操作方案。

  因此,创业企业在设计期权计划方案时,可以将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作为当然的代理人人选。

  综上所述,可以对增发新股的期权股票来源方案作以下评价:

  第一,通过新股增发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期权方案,适宜于已上市创业企业的期权设计;

  第二,增发新股获得行权股票配售的途径必须假借代理人之手,既可避免回购的嫌疑,也可由代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认购竞价,只不过竞价时的报价可以高一些,以保证购买到一定数量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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