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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在股东败诉的情况下,作为被告的董事等自然有向原告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各国和地区法律的差别在于赔偿的前提条件不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要求原告起诉之事实显属虚构时,应对董事负赔偿责任。在美国,采纳诉讼担保制度的州,如果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输了官司,他所提供的担保就必须用来赔偿被告在诉讼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除马里兰州和科罗拉多州外,大部分的州要求被告的律师费也从原告的担保中支付。而且,大部分的州不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是否滥诉,都要求原告赔偿,只有少数几个州的求偿是限制在原告滥诉的前提下。

  (七)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其他规定

  1、诉讼告知和诉讼参加。《日本商法》第268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及公司对于前项之诉讼(即代表诉讼)得为诉讼之参加……”;第三款又规定“股东在起诉后必须立即对公司为诉讼之告知”,此即日本法中代表诉讼之诉讼参加及强制诉讼告知制度。

  2、不能任意终止诉讼之规定。美国法中虽没有诉讼告知和诉讼参加的制度,但却对原告股东终止诉讼作了限制。美国大多数州的公司法,以及《模范商业公司法》中都规定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任何和解、妥协、中止以及撤销的情况都须事先获得法庭的同意。

  二、我国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探索

  虽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尚缺乏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但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最高人民法院近十年来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国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中提出:“控制公司的股东与合同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合同对方违约,而公司不行使诉权,股东得行使本属于公司的诉权”。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案由第1项规定为“代位权纠纷”,第178项规定为“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中国证监会1997年底颁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已经为股东代表诉讼留下伏笔。该《指引》第十条规定: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002年,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2002年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也指出,股东代表诉讼应该受理,并透露正在拟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将规定股东可代表公司利益起诉公司高管和控股股东。当公司高管人员或控股股东不当行为直接侵害公司利益时,公司股东可代表公司利益就此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既有承认股东代表诉讼,也有不承认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例。如,2001年5月31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朱传林(公司股东)诉赵建平(公司董事长)案中,作出“嘉经初字(2001)第53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可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必要性,成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重要案例。该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以公司名义为大股东提供债务保证,造成公司295万元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公司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董事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经股东和公司诉前交涉无果,公司也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起诉讼,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这类诉讼可以认为是”股东代表诉讼“;董事会作出决议,以公司的名义为大股东提供债务保证,所有投票赞成该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有权选择董事之一作为被告。再如,2003年4月8日,上海投资者邵先生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向三九医药承担共2万元的赔偿。原告诉讼请求主要有两点:一、由被告担任董事长的三九医药不合理地将资金低息存入关联公司,并被大股东占用资金造成对上市公司的损害,被告向三九医药赔偿1万元;二、三九医药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被告向三九医药赔偿1万元。原告引用证监会去年7月对三九医药的处罚决定通知等表示,由于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三九医药至少遭受高于每天1万元的利差损失;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巨额资金往来也未及时披露。包括被告在内的三九医药经营者的这些行为,已对三九医药造成损失。按照公司法规定,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遗憾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03年4月21日电话告知邵先生,起诉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一案经请示不予立案。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因为原告是代表上市公司,即代表全体股东起诉赵新先,所以立案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征得三九医药全体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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